青财社字[2010]2267号 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30
摘要:对按时参加年审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书》,确定各单位年审的残疾人职工数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对未参加年审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告知书》,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缴纳金额。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财社字[2010]2267号     2010-12-30

省级各部门: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拨缴,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1995年第21号令)精神,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拨缴,特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代缴范围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与省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省级全额行政事业单位。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均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

  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

  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按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拨程序和办法

  (一)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携带《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单位职工花名册、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审手续。西宁市以外隶属于省级的行政事业单位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申报审核。

  (二)每年5月15日前,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各单位年审情况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告知)书》。对按时参加年审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书》,确定各单位年审的残疾人职工数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对未参加年审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告知书》,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缴纳金额。各单位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告知)书》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反馈复核意见。不按时反馈复核意见的,视作认可。

  (三)省残联在每年6月15日前,将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数额提供给省财政厅;省级各单位在上报第三季度公用经费用款计划时将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直接支付方式一并上报。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拨账务处理

  各预算单位根据省残联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告知)书》和省财政厅批复的用款计划,录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将扣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到省财政厅的非税收入专户中(户名:青海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账号63001373637050017383;开户行:建行城西支行)。

  (五)省残联在收到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到账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交付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以保证收入及时准确入库。

  (六)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省残联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社会保障缴费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四、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工作,包括用人单位上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汇总市县上报年审情况等工作。

  五、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每年按比例就业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有权督促其改正,并核算少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由省财政厅在扣缴下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予以追缴。用人单位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青财综字[1995]295号)的要求规范管理,原则上不予减免。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申请表》,经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并经省财政厅、省残联批准,按法定程序确定减缓缴费额度,并办理减缓缴费手续。

  七、省残联应以上年度实际收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安排下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八、本办法自2011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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