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政策落实及业务宣传在线访谈录

来源: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作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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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丛俊]:您好,企业属于整体搬迁的,在高新技术证书有效期内,可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享受所得税优惠。
 
[小草]:我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由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在3季度申报所得税时,应纳所得税额减:减免所得税额、再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后,应该是负数,意味着应退税,但系统只能填零,是为什么?
 
[陈丛俊]:您好,季度预缴申报是不会形成应退税款的,但作为已预缴数在年度申报时可以抵减年度应纳税额,如果抵减不完,则会形成应退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陈丛俊]:您好,季度预缴申报是不会形成应退税款的,但作为已预缴数在年度申报时可以抵减年度应纳税额,如果抵减不完,则会形成应退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网友]:请问陈处长:刚才您回答的不得叠加享受。那么如何理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陈丛俊]: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因此,小微和高新技术无法叠加。
 
[西涧春雪]:陈处长您好!我是一名企业会计,请问一体化申报平台填报2014年季度申报表时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金额栏(14行)不给填写,如何解决?谢谢!
 
[陈丛俊]:您好,一体化申报平台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2014版)》时,在表右边分列三个数据,系统默认为CTAIS系统中初始税务登记证中的从业人数、注册资本和行业类型。你企业若为2014年前办理的纳税人,可根据企业2013年底的平均职工人数、平均资产总额和行业类型进行重新填报;若为当年新办的企业,可根据企业2014年季度末的平均职工人数、平均资产总额和行业类型进行填报。三列数据填报完成后,申报表会自动计算生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14栏),企业可再根据情况填报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栏即可。
 
[敬亭山]:您好!陈处长,请问企业是否必须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陈丛俊]:您好,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如果没有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现在很多企业因为没有准确分别核算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造成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给企业造成损失,我们建议企业财务加强核算。
 
[、]:我公司是农业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请问是否可以按照20%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陈丛俊]:您好,不得叠加享受。企业同时满足享受所述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更优惠政策。
 
[新安江]:请问陈处长,我是一名基层税务人员,对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在实践中有同的理解,执行中不好把握。比如:房地产企业2012年开发的楼盘,开发产品已完工,有些建筑工程发票未取得,2014年才取得发票金额2000万元,实践中税务机关是以票管税,主要是时间上不好把握。请问成本能追补到2012年吗? 
 
[陈丛俊]: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按照公告精神追补到已完工产品相应的销售年度。

[回忆]:陈处,您好。我是一家化工企业,最近准备购进一台专门用于生产的新设备,按照我们厂生产工艺特点,这台设备常年在强酸腐蚀状态下运转,实际使用年限最多只有四年时间,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我们能否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取折旧,需要办理哪些批准手续?
 
[陈丛俊]: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的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办税服务厅报送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二)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三)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五)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
 
[网友]:一纳税人既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有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问:如何叠加享受?比如:纳税人2014年应纳税所得9万元,其应纳所得税是多少?是用4.5万元*20%,还是4.5万元*15%?又如:2014年应纳税所得15万元,是直接乘以15%,还是先按小微企业免去5%,再按高新企业免去10%,谢谢。
 
[陈丛俊]:财税〔2014〕34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若享受减半,则只能适用20%的税率。
 
[网友]:您好!陈处长,我们企业是软件企业,已经获得相关认定,国家税收对软件企业有“两免三减半”政策,想请教您的是,我们执行政策还需要去税务机关办理哪些手续以及在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上应该如何填写?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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