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政策落实及业务宣传在线访谈录

来源: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作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4-11-12
摘要:税屋提示 阅读本文时请从后页往前查阅。...

税屋提示——阅读本文时请从后页往前查阅

[陈丛俊]:非常高兴今天有机会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作为一个所得税管理的老兵,我重新回到熟悉的岗位,但所得税管理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和我的团队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支持,也很感谢省局办公室给我们提供了平台。由于时间关系,还有一些问题没来得及解答,我们将利用省局网站给予回答,一些问题由于时间有限,回答得可能不够细致精准,敬请各位谅解并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活动到此结束,感谢陈处长的热情回复,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请大家继续关注今后的在线访谈活动。
 
[晴天太阳]:领导,你好,我企业由于下一步涉及重组,所以对资产进行了重新评估,其中土地升值较大,请问我们是否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无形资产摊销?
 
[陈丛俊]:您好,不可以。所得税计税基础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whtax]:谢谢陈处长的解释,如果这样操作的话,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完工产品实际利润为2000万元,却在季度共按5000万元所得额(以前预计毛利额3000+实际利润2000)预缴了税款,不是重复缴税了吗?
 
[陈丛俊]:你好,您不是说:“本年3季度预售未完工产品6000万元”么?
 
[陈丛俊]:季度预缴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本年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利润; 年度申报时,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本年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利润,减以前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本年转完工的预计利润。
 
[青山绿水]:陈处长您好,请问水泥制造企业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请问有关企业所得税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
 
[陈丛俊]:您好,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属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林河]:请问领导: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公告中指出: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请问后面一句是什么意思?

[陈丛俊]:您好! 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意思是说这些资产不能按账面上全额计提折旧税前扣除,而应按照扣除购置当期补偿收入之后的余额来计算计提折旧。这个也比较好理解,当初已抵扣过所得税,现在如果全额计提折旧,就形成重复扣除。
 
[whtax]:没错啊,困惑的是“本季度完工产品结算实现利润2000万元(该完工产品以往按预计毛利率计算的毛利额为3000万元)。”这种情况下,该完工产品以往已按3000万元毛利额预缴了所得税,但结算后实际利润率低于核定毛利率(结算利润仅为2000万元),对2000万元再征收所得税不解。
 
[陈丛俊]:以往年度已按3000万元调增的部分,可以在年度申报时调减(填入附表三第52行第4列);但季度申报表目前没有考虑该项调减。
 
[往事如烟]:你好!请问陈处长,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陈丛俊]: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⑴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⑵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⑶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会计人]:你好,我公司采取一次核准、分批建设的方式建造县城一路段,请问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陈丛俊]:您好,根据财税〔2014〕5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取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一江春水]:我是一家化工企业,环保部门要求我们安装污染源排放监测仪,所购设备符合优惠目录,按照税法规定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我们企业今年估计要亏损,这部分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无法实现,我们能否在每年抵免?
 
[陈丛俊]: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48号)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也就是说,企业在购置并实际使用年度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薰衣草]:我公司因政策性搬迁需要迁入芜湖,在迁出地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在迁入地能否直接按15%缴纳所得税,还是需要在迁入地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