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15]1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26
摘要:此次清理工作,从2015年4月1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对所有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性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由各省辖市局、直管县局自行组织实施。7月份以后省局将及时跟进督导。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清理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5]128号           2015-3-26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税管理,切实做好“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营业税全面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行业及重点内容

  清理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的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

  (一)房地产业

  1.清理房地产企业有无以不动产抵减各类款项和费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不动产抵减银行、其他单位、个人借款的行为;以不动产抵减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行为;以不动产抵减材料供应商材料款的行为;以不动产抵减广告制作单位及各类媒体广告宣传费的行为;以不动产抵减房产中介单位或个人的中介服务费的行为等。

  2.清理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定金、诚意金、违约金等款项。要密切留意纳税人应收应付款的变动情况,从中发现与预收款相关的线索。

  3.清理房地产企业有无向政府或政府相关单位无偿移交医院、学校等不动产而没有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

  4.清理按揭收入。利用金融部门提供的房地产按揭贷款数据与房地产企业的申报数据比对,确保按揭款银行转账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清理房地产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之间资产划转,重点清理房地产企业有无零租或低价提供停车场、商场、门面、酒店、健身娱乐场所给关联方使用以及低价销售不动产,而未严格按照征管法和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核定计税营业额的行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不动产权属变更等行为是否依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

  6.清理小产权房。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政策检查分析促进地税收入稳定增长的通知》(豫地税函[2014]321号)关于小产权房征税要求。对发生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一律视同销售建筑物征收营业税。

  7.其他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的应税行为。

  (二)建筑业

  要以建设单位为抓手,清查施工单位纳税情况。

  1.加强对纳税人应纳税营业额的清理。结合建筑业双向申报的规定,清理纳税人隐瞒应税收入的行为,特别是隐瞒与工程相关的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等各类价外费用的行为;清理纳税人从事混合销售过程中,少计劳务营业额多计货物销售额,从而少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赔偿金、违约金,无论其提供的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否完成,均应视同价外费用并入计税营业额征税。

  2.加强对纳税人取得甲供材的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甲供材”是指在建筑业劳务中(不含装饰劳务),建设方向工程承包方提供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对所有建筑工程,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建设方和承包方提供“甲供材”清单和发票,核实承包方取得的“甲供材”价款并及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保证税款足额及时入库。

  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甲供材”移交至分包方用于工程施工的,其移交的“甲供材”的价款不得从承包方的营业额中扣除,也不得重复并入分包方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3.加强对清偿债务或冲抵债权的清理。结合对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税收清算,重点关注纳税人的应收应付款项,清理纳税人对外提供劳务以清偿外部债务或者接受建设方劳务、资产以冲抵自身债权而不计应税收入的行为。

  4.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营业税清理。重点关注市政工程、交通工程、行政事业单位工程、政府融资平台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新农村建设工程、土地复垦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结合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强化对重点项目建设规模、施工进度、竣工结算和交付使用等方面的跟踪和监控,特别是对BT项目,要重点清理在工程建设期间,总、分包单位未按工程投资足额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在工程移交后,总包单位收到回购款未正确计算并及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对约定收款时间不明确的BT、BOT等项目是否按照“应税行为完成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5.重点关注建筑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租赁业务取得收入纳税问题。

  6.其他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应税行为。

  (三)金融保险业

  1.抓好贷款利息收入清理。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等应税行为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122号)“关于财税[2002]182号文件废止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要求,高度关注金融企业贷款利息计税营业额和逾期贷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征税。

  2.抓好金融商品转让清理。重点清理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是否纳入了征税范围,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的规定执行差额征税。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政策检查分析促进地税收入稳定增长的通知》(豫地税函[2014]321号)关于金融业征税要求。重点关注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税问题、买卖金融商品价差确定问题、委托贷款和民间借贷利息征税等问题。

  3.抓好票据贴现利息收入清理。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293号)要求,重点清理核实金融机构是否将贴现利息收入扣除转贴现(或再贴现)利息后差额纳税、将贴现利息收入按应收票据持有期间按月分摊延迟纳税等问题。

  4.抓好金融经纪业务清理。重点审核金融机构是否把属于金融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金融经纪业务(金融机构一般称为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理解成“营改增”的范围而缴纳增值税。

  5.关注是否存在扩大金融机构往来范围而少缴营业税的行为。营业税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因此,各单位要重点核实金融机构往来的划分是否符合营业税的规定,正确划分征免界限。

  6.开展对新型金融业态的清理。加强对信托及银行理财产品、保理业务、股权投资行为等营业税缴纳情况的清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私募基金、担保机构等新型金融业态的管理,重点对企业各项经营收入、金融创新产品发行方式进行清理,减少管理漏洞。

  7.清理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核实农村金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统借统还、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等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准确执行到位,有无擅自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和标准的情况。

  (四)生活性服务业

  1.抓好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清理。对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的各种短训班、特长班、资格认定班、补习班、辅导班及夏令营、拓展训练、职业培训、进修培训、驾校等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培训机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严格按规定征税。

  2.抓好楼宇经济税源清理。当前楼宇经济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是产权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入驻楼宇产业门类多样,行业繁杂,“入驻率”高,税收“贡献率”低。要充分利用楼宇管理机构、街道、工商、楼宇物业管理等部门协作优势,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组织,把该收的税征收到位。

  3.开展租赁业务清理。重点清理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

  4.对营业税重点税源进行清理。对欠税进行清理。欠税数额较大的要制定清欠计划,确保8月底前全部入库。

  二、工作安排及要求

  此次清理工作,从2015年4月1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对所有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性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由各省辖市局、直管县局自行组织实施。7月份以后省局将及时跟进督导。

  省局已把此次清理工作纳入2015年度绩效管理考核,列入督查督办台账,为此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各单位要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对时间节点进行具体安排。工作方案于4月15日前通过办公自动化报送流转税处。二是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清理。集中清理工作可以由省辖市统一组织,也可以由各县区自行组织;可以依托政府组织,也可以自行组织。但集中清理必须要有行动,有成果。三是对所有清理出来的税款要及时催缴入库,防止产生新欠。四是10月15日前各单位将清理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此次营业税清理工作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做实营业税基数、做好“营改增”前期准备十分重要。各地要认真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充分依靠政府的力量,把清理工作做实做好。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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