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5]83号 2015-07-23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地税局结合广西实际,研究制定了全区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的具体管理办法,现将《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3日 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运行管理,提升培训效果,满足纳税人培训需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学堂是全区各级地税机关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普及税收知识,宣传辅导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纳税人满意度及税法遵从度为目标,是集实体课堂与网络课堂为一体的常态化、规范化的税收宣传辅导平台。 第三条 纳税人学堂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纳税人培训辅导、宣传解读税收政策、普及税收知识、征集纳税人培训需求等。 第四条 纳税人学堂的培训对象: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希望了解税收知识的人员。 第五条 纳税人学堂的培训内容:纳税人学堂应当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当前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和纳税人需求,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重点、培训对象和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应当注重实用性和普及性,分为基础课程和专题课程。基础课程主要包括税收基础知识、基本办税流程、办税指南、纳税人权利义务、常用涉税软件使用等内容。专题课程主要包括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办税流程重大调整、新增涉税软件推广应用以及根据纳税人个性化需求定制的税收知识专题培训等内容,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开课。 第六条 纳税人学堂的培训方式:采取实体课堂面授与网上课堂视频培训相结合,独立办班和联合办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积极推行国、地税联合办学。 第七条 纳税人学堂的办学原则:纳税人学堂必须遵照免费办学、自愿参加、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培训辅导、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和需求调查。 (一)免费办学。纳税人学堂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不许向纳税人推销任何书籍、产品和有偿服务。 (二)自愿参加。纳税人有自愿参加纳税人学堂培训的权利。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应通过积极宣传,引导和鼓励纳税人参加纳税人学堂的学习、培训,并通过高质量的教学和实用的学习、培训内容来吸引纳税人参加学习、培训。 (三)分级管理。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不同的管理权限对纳税人学堂实施教学与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分行业培训辅导。自治区地税局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建设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全区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业务的培训以及相关专题培训,负责师资队伍的培训、调配和协调工作,对各市纳税人学堂进行跟踪考核等工作。各市地税局负责对辖区内县(区)级纳税人学堂的管理,负责市区纳税人的培训以及相关专题培训等工作。县(区)地税局负责承担辖区内纳税人的基础课程培训以及相关专题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纳税人学堂的具体职责分工:由纳税服务部门具体负责纳税人学堂的日常管理,包括制定纳税人学堂的规章制度、实施培训计划、组织业务部门编制培训教材、录制培训视频、开展学员满意度调查、跟踪考核培训质量、对外宣传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提供培训师资、确定职责范围内的培训内容、承担培训教材编审工作、提供或配合录制税收业务培训视频、解答纳税人现场和网上学堂的涉税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 纳税人学堂应当制定年度或专项培训计划,并据此设置具体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短信平台、微信、微博、QQ、网上纳税人学堂等途径向纳税人公告。公告包括课程主题、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培训形式、培训地点、授课教师、报名方式、联系方式等内容。课程公告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因不可抗力原因确需更改或取消课程的,应当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条 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做好培训的前期准备、培训期间管理、培训事后总结等工作。 培训前,通过多种不同途径征集纳税人培训需求,现场培训的场地布置、检查,设备调试、资料发放、纳税人签到、当场向学员发放《纳税人学堂学员培训情况信息反馈表》(详见附件2)等工作。开展网络培训的,要做好培训课件的准备、审定和发布等工作。 培训中,应当密切关注现场培训情况,维护培训秩序,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网络培训的,要做好视频培训的课件播放、下载等工作。 培训后,每项培训内容结束后应当场向学员收回《纳税人学堂学员培训情况信息反馈表》,及时调查了解学员的满意度,跟踪解决反馈的问题,并及时统计、填报《纳税人学堂学员培训情况信息反馈汇总表》(详见附件3)和学员的意见、建议及培训需求,总结培训经验,进一步改进纳税人学堂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纳税人学堂的师资来源:日常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全区地税系统内的业务骨干担任师资,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聘请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合作,补充培训师资和丰富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 纳税人学堂的师资课酬:对具体承担讲课的教师按其实际讲课质量、课时支付相应的课酬。具体参照《国税系统税务干部院校外聘老师讲课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办发[2011]121号)执行。 第十三条 积极建设网上纳税人学堂:建立完善纳税人注册、网上报名、课程公告、视频点播、课件下载、问题咨询、问卷调查等服务功能。自治区地税局在广西地税外网设置专门网页链接,依托网上纳税人学堂开展纳税人培训,并提供远程在线学习功能。各地应指定专人负责网上纳税人学堂管理,加强日常维护,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共同建设网上纳税人学堂(具体的网上纳税人学堂的运维管理办法另外行文)。 第十四条 纳税人学堂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及时收集、妥善保管培训计划、教材、课件、视频资料和各类问卷调查表等相关培训资料。 第十五条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提供纳税人学堂的人力、财力保障。要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内容,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纳税人学堂的绩效考评:为促进培训质量的提升,自治区地税局每年对各地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跟踪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评估办学质量,从2016年开始将纳税人学堂纳入广西地税系统绩效考核。各市地税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纳税人学堂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地税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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