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法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股份公司分派股票股利时,只是企业所得者权益内部结构的变化,并不涉及货币资金的减少,因此,对股票股利征税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到位。我的问题是,既然税法要对个人股东取得的股票股利征税,那么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个人股东分派股票股利,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仍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均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只能这样理解,即股份制企业分派股票股利,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有必要对此征税。如果公司以现金股息分配时已经对个人股东代扣了20%的个人所得税,则个人股东再以相同的金额投资时,必然要补足与已纳个人所得税款一致的金额,这样才不会使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另一方面,由于法人股东的存在,如果个人股东不补足这部分金额,公司的股本结构必然会发生变化。 根据以上分析,账务处理如下: (1)分派股票股利或以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分录为: 借:应付利润、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贷:实收资本(股本) (2)同时扣缴税款,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解缴税款时,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收到个人股东缴来款项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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