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费用支出可否作为成本税前列支?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2
摘要:  问:人寿保险费用支出可否作为成本税前列支?   我是一名私营企业主,近日我打算为公司部分高管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吸引和留住高层人才,但保险公司要求个人寿险的保单的投保人均不能填写为公司法人,只能投保人只能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人,因此保险公司...
  问:人寿保险费用支出可否作为成本税前列支?

  我是一名私营企业主,近日我打算为公司部分高管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吸引和留住高层人才,但保险公司要求个人寿险的保单的投保人均不能填写为公司法人,只能投保人只能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人,因此保险公司开具的所有保单的保险费发票的缴费人均不是公司,但所有保险费均为我公司交纳,请问这笔保险费支出可否在公司财务上作为成本税前列支,对此相关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答:您公司为公司部分高管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003号},其对相关内容规定如下: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另外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由此,您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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