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销售收入和总收入如何界定? 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符合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销售收入总额”、“当年总收入”分别是什么口径?分别是会计收入还是所得税收入口径?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五条规定: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说明规定,“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第8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所述销售收入为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的总和,不同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企业当年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 问:一家企业为取得境外公司的软件、专利的使用权,向境外公司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该费用是否可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用于计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比率?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四条关于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规定: (一)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 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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