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权威解答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3-22
摘要:1、高新技术企业是否每年都要满足相关比例要求? 问:我公司今年刚通过了复审,年收入在20,000万以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是否需要每年都满足研发费占收入比例不低于3%的要求?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按照下列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应判定该企业取得的境外公司的软件、专利使用权是否用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的研究开发活动。如果是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取得境外公司的软件、专利使用权应确定为无形资产,相应摊销支出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如果不是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

  5、高新技术企业查补所得能否适用15%的优惠税率?

  问:我公司2011年起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税务稽查中要查补2012年度的所得税,查补所得能否适用15%的优惠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税务稽查时如该企业在应补交企业所得税的所属年度仍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应适用15%税率。如企业因偷骗税或其它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应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适用15%税率?

  问: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境外子公司汇回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适用15%的优惠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未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仅考虑该子公司收到的投资收益作为总收入的组成部分,境外分回投资收益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应当按照25%的适用税率计算补缴税款。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