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本条是对第一条所称“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解释,明确我国对上述应税行为的征税管辖权。具体分四个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和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相比,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部分,而对在境内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体现属人与收入来源地相结合的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在境内”,是指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服务或者无形资产销售方在境内”的情形,即属人原则。 其中,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多数给予零税率或免税的处理方式,鼓励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提升国际竞争力。具体要求在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等文件中明确规定。与原政策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a、对下列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行为,新增“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前提条件: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但同时还要注意应税行为具体内容的调整。 b、适用跨境销售增值税免税的范围新增“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无形资产”、“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c、对下列适用增值税免税的应税行为,新增“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前提条件: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但同时要注意各应税行为具体内容的调整。 d、新增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关主体规定。对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②上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购买方在境内”,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购买方是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无论应税行为发生地、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即收入来源地原则。但第十三条明确此条规定中的两种不属于征税范围情形。 【例如】 A境外纳税人向B境外纳税人提供我国境内某设备的租赁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不征收增值税。 二、三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及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该条款与原营业税纳税地点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以不动产、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所在地进行判断,如果不所在地在境内,不论销售方、购买方是否为境内单位或个人,均属于我国征税管辖权,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例如】 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其他境外单位和个人销售或租赁不动产,属于我国征税管辖权,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有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此条款在第十二条基础上明确四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征增值税。和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变化点主要在: 一是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情况下,将原判断标准是否“完全在境外消费”改为“完全在境外发生”,即服务从开始、中间、结束整个环节发生均在境外。 二是增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和出租有形动产一样,使用的开始、中间、结束整个环节均在境外。 三是增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有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本条是关于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规定,对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其发生应税行为,除特殊规定情形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理解本条需把握以下内容: ①相比原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范围,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发生应税行为与有偿发生应税行为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征税范畴,体现了税收制度公平性。 ②在主体条件上,“视同提供服务”的规定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视同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规定适用于单位和个人。 ③条款中的“其他单位”是指除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而非《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其他单位”。 ④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排除在外,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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