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31
摘要: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安排,办理国税、地税机关共管户登记、营改增业务确认等手续。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3-31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在四川省各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营业税的全部纳税人。

  二、核实确认

  符合上述受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

  三、登记办理

  (一)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安排,办理国税、地税机关共管户登记、营改增业务确认等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地税机关同时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统一安排,核对税务登记信息,办理营改增业务确认等手续。

  (三)2016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做好税务登记管理。

  (四)为避免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给试点纳税人带来不便,降低试点纳税人办税负担,对于符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条件且尚未办理的试点纳税人,可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前,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cgs.tax)、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投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培训辅导,提前做好税务登记信息修改确认、备案管理和发票领取或印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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