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单位、科普活动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注:该规定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90号)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将原来的“版面费”进行了拓展,成为“版面费”及类似收入。 五、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依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注:该规定,实质是明确了上述减免和返还的增值税免于征收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74号)规定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明确了减免和返还的流转税,属于指定用途。 六、管理规定 1.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包括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3.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4.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负责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的财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或免税资金。 七.衔接规定 1.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衔接规定: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收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应予以抵减以后纳税期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或者直接予以退库处理。 3.文件清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财税[2002]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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