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了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新政策(财税[2006]153号),主要内容分析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注:《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有类似的规定“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注:依据《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规定“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对于电子出版物有相关的定义“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规定“所述电子出版物,是指按照199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编有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以数字代码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本文中关于电子出版物的注释并不是那么严禁,但是在本文中注释中出版物相关规定,强调了必须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规定出版的,因此在掌握中还是指有ISBN编号的电子出版物。 另外文件中对“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增值税应税范围进行了注释: 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注: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增加了“音像制品” 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注: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偏序的书籍,以及图片;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上述规定统一规范了“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税率统一为按13%,但是对于未按规定目前出版规定的出版物税率依旧是17%.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注:该规定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修订,主要变化有: ①取消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的优惠内容 ②将“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纳入指定可以享受优惠的报纸内容。 ③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包括了各级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而不限于地方一级。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注:该规定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9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财政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6号)的修订,对内容进行了总括,取消了少数民族图书、期刊和盲文图书,进行单列。 所述“科技图书”,是指按照《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12451-2001)规定在其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第三部分正式列有指定分类号的图书,分类号不止一个时,以第一个分类号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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