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本公司于2006年12月底出口一批产品。按照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因本公司属于第一次申请出口退税,需在1年后才能将税金退到本公司账户,故本公司在账务上未做任何处理。请问这样处理是否正确?一般情况下,需要在什么时候将出口退税款反映到账簿中?如果需要会计核算,是否可以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记"应收补贴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根据《》()第三条的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上述退税审核期间,应分别按月计算出口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并按一般的规定按月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应收补贴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待一次取得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对于当期没有免抵税额的,分录为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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