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相关备案规定题 (一)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备案 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每年可扣减的减免税限额为8000元,最高可上浮20%;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扣减的减免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具体确定该两项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5)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6)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8) 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创业证》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7) 招录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规定重新备案。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性质代码:04013607)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就业(减免性质代码:04013608) 汇缴时方能享受。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以下留存备查资料在享受优惠事项后妥善保管10年: 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3.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4.招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重点群体创业相关税收优惠 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大家一起来跟小编去了解一下重点群体创业的相关税收优惠吧! 1 适用人员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适用相关税收优惠。 上述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如何申领相关证件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7〕4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 税收优惠 在上海市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以及2017年1-3月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4 执行期限 财税〔2017〕49号文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5 不能重复享受 财税〔2017〕49号文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上海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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