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外客户提供用于国内服务的项目,是否可以适用免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7-01-09
摘要:问:和国外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付款也是来自国外,而服务发生地在国内第三方现场,可以适用免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
  问:和国外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付款也是来自国外,而服务发生地在国内第三方现场,可以适用免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第七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服务不能适用免税,虽然合同和付款都是国外客户,但服务项目在我国国内,不可以适用免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