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个CRS常见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7-05-20
摘要:41个CRS常见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9日 1.机构的定义 问:机构账户持有人、投资机构、关联机构等定义中的机构具体指什么? 答:上述定义中的机构是指除个人(即自然人)以外的任何法人或法律安排,如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基金会等。 2.金融资产的定
41个CRS常见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9日
 
1.机构的定义
问:机构账户持有人、投资机构、关联机构等定义中的“机构”具体指什么?
答:上述定义中的“机构”是指除个人(即自然人)以外的任何法人或法律安排,如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基金会等。
 
2.金融资产的定义——场外交易衍生品
问:金融资产的定义是否包括场外交易衍生品?
答:金融资产的定义不区分场内交易或场外交易衍生品,因此包括场外交易衍生品。
 
3.关联机构的定义——间接持股
问:为判断一个机构与另一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需要证明一个机构控制另一机构,或者两个机构受到共同控制。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拥有一个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和股权。
在一个机构间接持有另一机构表决权和股权的情形下,所有权是否必须按比例计算?
例如:机构A持有机构B51%的表决权和51%的股权。机构B持有机构C51%的表决权和51%的股权。机构A与机构C是关联机构吗?按照比例原则,A与C不是关联机构,因为表决权和股权的比例相乘后没有达到50%,但实际上A却有效控制C。
答:如果不同机构通过一个共同母公司下的一个或多个所有权链相连接,且共同母公司对其中至少一个机构直接持有超过50%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权益,那么这些机构就被视为关联机构。所有权链应理解为由一个或多个机构持有另一机构超过5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并持有另一机构超过50%的股权份额。
例如:上述案例中,机构A和机构C是“关联机构”,因为A拥有B超过5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并拥有B超过50%的股权,且B拥有C超过5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并拥有C超过50%的股权。因此,A与C通过所有权链相连接。尽管事实上A按比例仅拥有C26%的股权和表决权,两者之间仍然是关联机构。
 
4.投资机构的定义——受专业管理
(1)问:在哪些情况下,一个机构将视为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或投资机构所管理(即受专业管理)?
答:一个机构直接或通过服务提供商,代表另一机构开展某项活动或业务时,后者视为由前者管理。这些活动或业务包括: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外汇交易;汇率、利率或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交易;单一及集合类资产管理,或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或资金进行投资或管理。此外,管理机构必须拥有对(全部或部分)被管理机构资产的自由裁量权。
例如,私人信托公司(PIC)承担信托的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代理人的职能,或提供与信托的金融资产或资金无关的管理服务,但并不代表信托从事相关活动和业务,该信托不视为由私人信托公司所管理。
另外,将全部或部分资产投资共同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相似投资工具的机构,不视为由上述投资工具所管理。
在上述两个例子中,为了判定信托和投资共同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相似投资工具的机构是否属于投资机构,还需要进一步确认其是否由其他机构管理。
(2)问:“受专业管理”是否也指一个机构对另一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在管理上拥有自由裁量权,而不是对另一机构本身进行管理?
答:“受专业管理”也涵盖一个机构对另一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在管理上拥有自由裁量权,而不是对另一机构本身进行管理。
 
5.投资机构的定义——主要经济活动测试
问:为确定一个机构是否满足投资机构定义所要求的“总收入50%测试”,是否允许适用非公历年度的会计期间最后一天作为三年测试的时间点,与托管机构的“总收入20%测试”一样?
答:在使用“总收入50%测试”来确定一个机构是否属于投资机构时,可以采用与托管机构相同的方法,将非公历年度的会计期间前一年度的最后一天作为三年测试的时间点。
 
6.投资机构——投资机构的账户
问:当一个实体构成投资实体仅仅是因为它是投资经理或者投资顾问,此类投资实体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是否属于金融账户?
答:如果一个实体构成投资实体仅仅是因为它是投资经理或者投资顾问,即从事的业务是为了投资和管理客户存在其他金融机构(并非此投资机构)的金融资产而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代表其行动,或者为客户管理证券投资并代表其行动,则该实体的股权或债权权益不视为金融账户。但是,如果股权或债权权益的设立是以规避信息报送为目的,那么该投资实体持有的股权或债权权益将被视为金融账户。
 
7.投资机构——对不动产的间接投资
问:如果一个机构的总收入主要来源于对不动产的间接投资,那么该机构是否属于投资机构?
答:不动产不是金融资产,所以总收入主要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买卖不动产的机构不属于投资机构(不论其是否由专业公司管理)。但是,如果一个机构在另一个直接拥有不动产的机构中持有权益,那么前者持有的这种权益就是一种金融资产,在确定该机构是否满足投资机构的定义时,来源于该权益的总收入也要被纳入考量。
 
8.机构的身份——身份认定适用的规则
问:在确认机构的身份时,应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规则?
答:关于某一机构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应依据该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法律来确定。如果该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没有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因为没有其他可适用的规则,所以应依据机构账户所在地的法律来确认。
关于某一机构是积极非金融机构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应依据机构账户所在地的法律来确认。但是,如果该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已经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那么机构账户所在地可以(在国内实施指南中)允许依据该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法律来确认其是积极非金融机构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
 
9.机构的身份——具有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
问:如果一个金融机构(不包括信托)同时是两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而这两个国家(地区)均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那么该金融机构应向哪个国家(地区)报送信息?
答:具有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不包括信托),应按照本机构账户管理所在地规定履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义务。
 
10.机构的身份——现金池业务
问:有一类机构将一个或多个主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关联机构(非金融机构)的现金结余集中进行管理,且不向任何非关联机构提供现金池服务,此类机构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的身份是什么?
答:对于参与现金池业务的机构,有必要考虑该机构是金融机构(例如存款机构、投资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仅代表一个或多个关联机构参与现金池活动的机构,不能等同于参与银行经营或相似业务,也不能因此被判定为存款机构。
即使该机构不是存款机构,当它满足投资机构的定义时,它仍有可能构成金融机构。只有该机构符合积极非金融机构的标准时,才不构成金融机构。
积极非金融机构包括主要与关联机构(非金融机构)或向关联机构(非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或对冲交易、且不向任何非关联机构提供融资或对冲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前提是关联机构所属集团主要从事金融机构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由于现金池的运作主要是为关联机构降低外债并增加可用资金的流动性,现金池在“积极非金融机构”的定义中将被视为一种融资交易。因此,仅代表一个或多个关联机构(非金融机构)参与现金池业务、且不向任何非关联机构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只要关联机构所属集团主要从事金融机构业务之外的业务,那么该机构应视为积极非金融机构。
 
11.机构的身份——金融集团的控股公司或资金管理中心
问:在哪些情况下,金融集团的控股公司或资金管理中心应视为金融机构?
答:金融集团的控股公司或资金管理中心如果符合金融机构的定义,就具有金融机构的身份。因此,控股公司或资金管理中心是否应视为金融机构,取决于具体的事实和情况,尤其是看它是否参与了金融机构的特定活动或业务,即使参与这些活动或业务仅是代表关联机构或其股东而为。例如,一个机构代表其关联机构的金融集团参与外汇对冲以消除集团的外汇风险,如果该机构满足投资机构定义的其他条件,那么它就符合金融机构的定义。如果控股公司的运作方式是或声称是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类似的投资工具,并且投资者通过控股公司以股权或者债权的形式参与投资计划,那么该控股公司也将满足金融机构、特别是投资机构的定义。
 
12.金融机构确认税收居民身份的义务
问:金融机构在确认新开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应履行何种义务?
答:金融机构并非必须向客户提供税务建议或法律分析以确认声明文件的合理性。对于新开账户,金融机构可以信赖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声明文件,除非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即合理性测试)。进行合理性测试应依据账户开户时收集的信息,包括通过AML/KYC(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程序获取的证明材料。
此外,各国(地区)应为纳税人确认其税收居民身份提供协助,并向他们提供与税收居民身份相关的信息。OECD已(在自动信息交换门户网站上)提供了各国(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供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也发布了这些规则的中文译稿。金融机构可以引导客户关注这些信息。
 
13.声明文件——开户程序
问:对于新开个人和机构账户,金融机构必须按规定在开户时获取声明文件。那么,金融机构是否只有在收到有效声明文件后才能开户?
答:金融机构必须在开户时获取账户持有人的有效声明文件。不能提供有效声明文件的,不得开立账户。但是,如果账户持有人在开户时提供了声明文件,金融机构因后台流程导致未能在开户时完成对声明文件的审核,则应在90天内完成审核。无论何种情况下,金融机构都应当确保获取声明文件并及时进行审核,以便在账户开立后履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义务。
 
14.声明文件——提问形式
问:声明文件中,关于税收居民身份的问题可以采用“是/否”的形式吗?
答:可以。声明文件可以采用“是/否”形式来记录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而不一定要采用填空形式。例如,在声明文件中可以先询问账户持有人开户所在地是否为其唯一税收居住地,如果回答“否”,可以再补充提问。
 
15.声明文件——由第三方提供
问:声明文件可以由经授权的第三方提供吗?
答:如果账户持有人已通过授权委托书等方式表明另一方有权代表该账户持有人,并以该账户持有人的名义做出决定,那么另一方可以代表账户持有人提供声明文件。
 
16.声明文件——信息变更
问:声明文件是否要求账户持有人在其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向金融机构提供最新信息?
答:声明文件要求账户持有人应在声明文件信息发生变更后的30日内,通知相关金融机构。该规定是为了降低金融机构合理性测试负担。按照合理性测试的要求,如果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那么金融机构就不应信赖声明文件。
 
17.声明文件——验证纳税人识别号
问:对于账户持有人在声明文件中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金融机构应在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是不准确或不可靠的?
答:除非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声明文件不准确或不可靠,否则可以信赖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声明文件。声明文件中提供的信息包括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居民国(地区)税务部门应向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的相关资料,例如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和其他具体格式信息,以方便金融机构进行验证。OECD已(在自动信息交换门户网站上)提供了各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也发布了这些规则的中文译稿。
如果账户持有人在声明文件中没有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而OECD自动信息交换门户网站上显示,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国(地区)向所有税收居民均发放纳税人识别号,那么金融机构就应当知道声明文件是不可靠或不准确的。金融机构不是必须要将纳税人识别号的格式与OECD自动信息交换门户网站上的信息进行比对验证,但是,为了提高信息收集质量、尽量减少因纳税人识别号不准确而产生的后续行政负担,金融机构可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验证。金融机构也可以登录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检索模块的国内网站,进一步确认声明文件中纳税人识别号的准确性。
 
18.新开机构账户——信赖公开信息
问:金融机构需获取相关声明文件,以确认新开机构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如果声明文件显示账户持有人为非居民企业,则该账户将被认定为非居民账户,除非金融机构通过现有客户资料或公开信息,可以合理确认账户持有人不是非居民企业。
如果金融机构通过现有客户资料或者公开信息,可以确认新开机构账户持有人不是非居民企业,金融机构是否仍需从新开机构账户持有人处获取声明文件?
答:金融机构可以先确认新开机构账户持有人是否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范围内。如果不在(比如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那么金融机构就无需获取该账户持有人的声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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