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a.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b.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B.向购货方收取款项;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纳税。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注意: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总结④~⑧项视同销售行为
营改增新增的视同销售: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增值税以列举的8+3为主,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主要是看所有权是否转移为标准。)
(2)混合销售行为、(3)兼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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