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国税局在纳税评估中发现,幼儿园普遍存在漏报伙食费收入或误把伙食费收入作为免税收入申报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幼儿园对于伙食费收入在营改增前后政策变化的理解不够准确。
案件简介
该国税局风险评估团队在筛选“发票验旧额大于申报额”风险数据的过程中发现,D幼儿园2016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增值税申报表中,发票验旧金额与申报销售额不一致,于是对其开展一般程序纳税评估,并针对以上疑点问题,向D幼儿园发出《纳税评估质询书》。
D幼儿园自查后回复,其主要经营范围为学前教育,从2016年5月起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缴纳。应申报的收入包括幼儿保教费和托管费,但因会计统计数据疏忽,导致2016年第二季度至2017年第一季度的增值税申报时发票验旧金额与申报销售额不一致。
经该幼儿园确认,其在填报2016年第二季度至2017年第一季度的增值税申报表时,没有将所属期间开具的发票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因此,税务机关认为该幼儿园应更正申报和补缴相应税款和滞纳金;同时,其申报的收入项目仅包括幼儿保教费和托管费,没有包括伙食费。
争议焦点
该评估团队认可了该幼儿园应对2016年第二季度至2017年第一季度更正申报和补缴相应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理,并辅导该幼儿园完成了更正申报。
此外,针对该幼儿园申报的收入项目不包含伙食费的处理,评估部门提出了进一步的质询。经调查后发现,在2016年5月营改增后,该幼儿园未对收取的幼儿伙食费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因此评估部门认为,该幼儿园应配合对2016年第二季度起收取的幼儿伙食费开展自查并补缴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
D幼儿园认为,其收取的伙食费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存在差额和增值,在营改增后,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幼儿园也无需对伙食费申报缴纳增值税。
该评估团队认为,D幼儿园为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属于民办幼儿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3中的有关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指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政策中已经明确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范围不包括幼儿伙食费。因此,幼儿园的幼儿伙食费应纳入应税收入按时申报。
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评估部门对D幼儿园漏报伙食费收入的情况作出如下评估处理意见:对该纳税人漏报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幼儿伙食费)作补申报处理,并补缴增值税和相应滞纳金。最终,D幼儿园接受了G市国税评估部门的评估处理意见。
案例思考
公办和民办托儿所、幼儿园的免税收入不包含伙食费,其政策依据充分,因此,托儿所和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收入,应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在G市国税评估部门开展幼儿园行业评估时,发现G市幼儿园普遍存在漏报伙食费收入或误把伙食费收入作为免税收入申报的情况。对此,评估人员认为,此普遍现象的存在并非纳税人蓄意隐瞒收入,而是对于伙食费收入在营改增前后政策变化的理解不够准确。由此,引发笔者对营改增后关于伙食费收入征税政策的一些思考。
幼儿园伙食费和学历教育学校伙食费存在税收法规的差异。3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免税收入包括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但是,营改增后,幼儿园的伙食费不属于免税收入。幼儿园和学校同为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但是税法对两者的伙食费收入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幼儿园伙食费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是家长。从税负转移的角度考虑,对于伙食费产生的税款,幼儿园无法通过自身盈利或财政补贴来支付,税负最终承担者将会是幼儿的家长,这无疑直接加大了学前幼儿家长的经济负担。
因此,基于税收公平的原则,托儿所、幼儿园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同属于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笔者建议,在税收法规中考虑将幼儿园伙食费纳入免税收入,或纳入差额征税范围,以减轻学前幼儿家长的经济负担,惠及民生。
(作者:李文昭 广州市荔湾区国税局 )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