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790号 2000-10-1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0]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不属于预制构件,建筑安装企业将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用于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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