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7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10-12
摘要:建筑安装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不属于预制构件,建筑安装企业将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用于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790号      2000-10-1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0]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不属于预制构件,建筑安装企业将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用于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0月12日

标签: 建筑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