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慎防捆绑享受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一叶税舟 人气: 时间:2018-08-13
摘要:有线电视作为大众广泛使用的一种文化载体,给予了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很正常的事儿。《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

  有线电视作为大众广泛使用的一种文化载体,给予了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很正常的事儿。《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是有明确的界定,即仅仅是指两种收费收入:一是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二是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除此之外收取的收入,除另有专门的规定外,不属于本文件的免征范围,即属于应征增值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并不过多地留意有线电视的收费明细,一般是以推广的收费额度办理。然而,这里也是存在捆绑销售、搭车收费的情况。本身,对于销售来说,没有免征优惠和同属同类性质的应税项目,增值税的处理结果并没有特别的影响,但是,偏偏这里有专门的免征项目的规定,就可能出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偏差,极有可能多数广电企业将捆绑销售的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和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混合在一起,没有分别核算,享受着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显然,这是错误的。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捆绑销售收费问题,笔者将最高法发布的79号指导案例——《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的相关情况选编如下:

  广电公司作为陕西省内唯一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陕西省境内有线电视传输服务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服务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服务捆绑在一起向用户销售。

  2012年5月10日,吴小秦前往广电公司缴纳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时获悉,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每月最低标准由25元上调至30元。吴小秦缴纳了2012年5月10日至8月9日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90元。广电公司向吴小秦出具的收费专用发票载明: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75元及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之后,吴小秦通过广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服务电话96766)咨询,广电公司节目升级增加了不同的收费节目,有不同的套餐,其中最低套餐基本收视费每年360元,用户每次最少应缴纳3个月费用。

  这个案件是经过最高法再审定案的,最后判决:吴小秦关于确认广电公司收取其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的行为无效和请求判令返还15元的再审请求成立。

  这个案例虽然没有涉及税收问题,但是,从案件中证实了现在广电经营企业的收费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服务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费,由有线电视运营机构自行确定。

  由此可见,广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捆绑销售收入中,政府定价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自行定价的线电视增值业务服务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费取得的收入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属于免征范围。对于免征和征税项目,应分别核算。

  对于这样的捆绑销售业务,很容易有一种惯性思维和做法,就是视为同一性质的业务给予税收处理。因此,笔者估计对于这一捆绑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处理,能够正确划分并分别申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可能不多,建议相关企业对这一部分的增值税处理情况留意一下,搞错了就纠正过来;税局也有必要对这类的税收风险分析一下。

  总之,在实务中,利用强势地位采用捆绑销售的销售模式是客观存在的,实质是一种搭售或者叫搭车销售行为。这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行为并不是相同概念的销售模式,需要注意区分,正确核算,正确纳税,特别是对于存在免税规定的情形下,更是需要厘清,以免产生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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