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案例带您了解与合同有关的收入确认时点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18-11-16
摘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当各位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时,小编提醒您千万要注意,在企业所得税收入时点确认方面,这三种情形一定要关注合同约定的日期,以免因收入确认不及时或不足额而发生涉税风险。

  情形一、取得利息收入

  案例1:因甲生产企业资金周转需要,2017年4月1日A银行与甲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甲企业应在2017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50万元(不含税)。合同期满后因甲企业资金短缺,直到2018年2月1日A银行才取得贷款本金及利息收入,A银行于当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A银行针对该笔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正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A银行应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2017年10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而不应在实际取得日2018年2月1日确认利息收入。

  情形二、取得租金收入

  案例2:2016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所拥有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两年,乙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当年租金(不含税)。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按约支付的租金并确认了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2017年度因乙公司发生亏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于当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甲公司因此也未确认当年租金收入。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正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九条做了进一步明确:

  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因此,甲公司虽然在2017年12月31日未收到租金但也应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3:2018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机器设备出租协议,在租赁协议中双方约定,租赁期2年,总计租金240万元(不含税),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提前支付全额租金,甲公司于当日交付机器设备。2018年7月1日甲公司一次收取了2年的租金240万元(不含税)。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甲公司是否必须在协议签订当日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在本案例中,出租人甲公司既可以选择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选择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情形三、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案例4:2018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书,协议规定甲公司授予丁公司在24个月内使用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丁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日一次性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用240万元(不含税)。当日,丁公司按协议约定全额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那么,甲公司该如何确认该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本案例中,甲公司应在协议约定的日期即2018年7月1日全额确认24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文章来源:中税答疑)

  华税点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销售商品收入、利息收入等,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对收入确认时间予以明确。企业在对收入进行确认时,应当更加注重通过对合同中收入结算时间条款等的约定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避免因收入确认方式及时间与税法规定相悖而产生补税及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