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计划从事超市商品销售,成本核算计划采用商业企业广泛采用的售价金额核算法,属于存货的简化核算方法,即平时对存货的进销存均按售价记账,月底调整。 但现在新会计准则学习中,发现存货的核算方法了只规定了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并没有存货的简化核算方法了,请问如果公司统一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话,商业企业还能使用售价金额核算方法吗?如果不能,使用什么方法比较好呢? 答: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及相关账务处理的规定:商品进销差价主要是核算企业采用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而新存货准则规定的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主要是对发出存货的计量规定,与贵公司购进货物时采用的售价记账法,不属于一个流程,是两个独立的过程。在新准则下,贵公司还可以售价记账法进行日常会计处理。 附:新准则会计科目账务处理商品进销差价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二、本科目可按商品类别或实物管理负责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商品进销差价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按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二)期(月)末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商品进销差价率=期末分摊前本科目余额÷(“库存商品”科目期末余额+“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期末余额+“发出商品”科目期末余额+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100%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商品进销差价率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期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以采用上期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期的商品进销差价。年度终了,应对商品进销差价进行核实调整。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商品进销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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