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亳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关于车船税退税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6-15
摘要: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文)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文)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关于车船税退税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文)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文)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但因政策出台存在滞后性,部分纳税人在3月份之前缴税时,未能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按照减税降费工作要求,我局已将税款退至保险公司账户,截至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已将税款退至纳税人账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支公司由于自然人登记信息不全,现余479户纳税人无法办理退税,请符合减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退税账户信息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办理相关退税手续,或直接拨打服务电话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558—4611777

  0558—4611718

  附件:车船税未退税户数信息.xlsx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19年6月1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