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了吗?升级后有哪些新增功能? 答:“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已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sbf.dalian.chinatax.gov.cn:8401),其新增功能及优化之处为:抵扣勾选增加确认签名操作(注意:纳税人不进行此项操作,将无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回退税款所属期、异常发票查询等。 2.纳税人通过扫描认证形式确认的发票是否也需要进行确认签名? 答:纳税人通过扫描认证等任何形式确认的发票均需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确认签名,此项操作需要税控设备,若没有税控设备的纳税人需要抵扣进项税额,需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ukey设备。 3.升级后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勾选时,发票是否需要确认用途? 答:可勾选的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发票用途包括:用于增值税抵扣或不抵扣、用于出口退税和代办退税,三项用途相互独立、每份发票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此外,扫描认证的发票默认用途为申报抵扣。纳税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效抵扣税额。 4.升级后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抵扣勾选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优化后的抵扣勾选流程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可抵扣发票→申请统计→查询统计表→确认签名(纳税人点击申请统计后,需要5分钟左右方可点击查询统计),扫描认证的发票可直接申请统计,以上步骤全完成后即可进行申报。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在确认签名之前撤销勾选,重新确认用途后再勾选可抵扣发票,并自行选择合适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 5.升级后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内的“异常发票查询”功能有何用途? 答:系统提供异常发票清单查询功能,纳税人可统计发票勾选确认后状态为异常(含作废、失控、红冲或管理状态非正常)的发票清单信息。异常发票不能作为有效抵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依据,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升级后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内的“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有何用途? 答:纳税人需要回退税款所属期到上一期继续进行发票认证时,可做回退税款所属期操作,回退税款所属期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具体条件,系统才会显示“回退税款所属期”按钮。具体条件为:(1)上一税款所属期撤销申报或征期截止日第二天平台未接收到已申报结果,系统切换税款所属期到下期的;(2)综合服务平台从征管系统获取到的需要回退的税款所属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状态;(3)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只能在申报自然月内有效。 7.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金融企业准予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计算?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1)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是否同时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 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10.扣缴单位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个人所得税后,发现扣缴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是否可以更正申报? 答:扣缴单位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扣缴申报的收入、扣除或者税款等信息存在错误,需要对已申报成功的数据进行修改更正。更正申报可通过扣缴客户端和办税服务厅两个渠道办理。更正后,涉及补缴税款的,税款和滞纳金可通过客户端缴纳;涉及退税的,需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退税。 11.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更正往期申报时,是否可以对新增人员进行补报? 答:更正往期申报时,为避免出现管理风险,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不允许新增人员并补报扣缴申报记录;若要新增人员,需前往办税服务厅更正。 1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更正往期申报时,是否允许对人员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金额进行修改? 答: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更正往期申报时,除了将人员整条申报信息删除情况外,不允许对人员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金额进行修改。若要修改,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13.往期申报已在大厅进行更正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是否可以再次对该期申报数据进行更正? 答:往期申报已在大厅进行更正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无法再次对该期申报数据进行更正。如需更正,需至办税服务厅办理。 14.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更正往期申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扣缴单位发现历史扣缴申报数据存在错误且差异较小的,纳税年度内,可以在当前属期进行适当调整并重新累算;如果差异较大,或者纳税人对往期的纳税记录准确性要求较高,须逐月更正错误月份及以后属期的申报数据。 如:已完成7月属期申报的扣缴单位,发现3月属期扣缴申报信息错误需要更正的,先更正3月属期数据,然后逐月将4、5、6、7月属期信息进行更正,否则将导致后期累计预缴数据错误。即更正申报往期月份属期的,需要将后面的月份属期一同逐月更正。 (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支持扣缴单位对所有员工进行全量更正,也支持仅对有错误的员工进行个别更正。更正时需规范操作,避免影响到无需更正的其他员工,使其税额等信息发生变化。 (3)通过扣缴客户端更正申报时,每次更正时,会自动导出一份前次有效的申报记录表,供扣缴单位留存备用。 15.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更正申报的,应如何操作进入更正申报界面? 答:(1)进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首页选择需要更正的“税款所属月份”。 (2)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申报填写界面,点击【4.申报表报送】查看申报结果。 (3)点击【更正申报】,可启动更正申报功能。系统提示是否进行更正申报,点击【确定】进入更正申报界面。 (4)点击【确定】,进入更正申报填写界面。 16.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单位人员信息录入无误,也没有曾用名情况,最后验证不通过应如何处理? 答:存在报送成功但居民身份验证不通过的人员信息,但经确认,采集本单位人员信息时,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真实有效且录入无误(非曾用名情况),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请办理。 (1)通知纳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办税服务厅通过【特殊信息采集】处理; (2)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处理完成后,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勾选身份验证不通过的人员,选择【更多操作】-【身份验证状态更新】功能,获取最新的验证状态。 17.扣缴单位前期办理扣缴申报时报送的纳税人身份验证不通过,后又以新增人员方式重新提交了正确身份信息,现纳税人存在两条信息档案应如何处理? 答:扣缴单位采集本单位人员信息时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录入错误,生成身份验证不通过的档案;发现错误后,并没有修改原档案信息,而是另新增正确的人员信息,重新生成身份验证通过的档案,导致该人员在税务机关形成多个纳税人档案的,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通知纳税人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原件、扣缴单位证明(需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扣缴单位公章)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并档业务。 (2)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完成并档后,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选择【特殊情形处理】-【人员并档】,选择正确的人员进行获取并档信息。 18.扣缴单位采集人员信息报送后发现录入错误,验证状态不通过应如何修改? 答:居民身份验证不通过的人员信息,确认原因为采集本单位人员信息时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录入错误的,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在扣缴客户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选择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的人员,双击进入【人员信息修改】; (2)在【人员信息修改】页面,修改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目前仅允许对其中一项修改,不得同时修改; (3)必须确保修改后的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通过”,若修改后的信息仍验证不通过,则会保存失败,必须重新确认和修改; (4)若验证不通过人员已经离职,按上述步骤修改人员信息后,需确保人员状态为“非正常”。 19.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20.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1.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22.子女在民办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23.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月和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4.子女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不可以,子女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25.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6.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27.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以按继续教育标准扣除吗? 答: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28.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由于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9.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 30.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即大病医疗扣除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符合规定的,可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31.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32.如何理解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起付线”和扣除限额的关系?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上述所称的1.5万是“起付线”,8万是限额。 3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规定内容是什么?首套房全部完成还款后扣除月份不超过240个月,再购房是否可以继续此项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4.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35.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6.房贷期限是30年,但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后就不用缴税个人所得税的,是否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 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纳税人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7.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38.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规定内容是什么?在大连工作租房可以扣除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大连市属于计划单列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39.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是否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合租住房是否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40.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员工个人不支付租金,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即员工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按规定及标准扣除住房租金。 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相关阅读——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操作说明<兰州税务> 一分钟带你了解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厦门税务> “抵扣勾选”误操作成“退税勾选”怎么办<厦门税务>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常见问题集<广东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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