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6]3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06-21
摘要:地方农垦企业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农场以外的农垦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按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366号      1996-06-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考虑到国有农垦等企业的特点,现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农牧、渔业、气象、农机企业1996年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1996年暂以总局(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垦区兴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部门的法规的通知》([94]财预字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中的有关法规入库。

  二、地方农垦企业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农场以外的农垦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按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6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