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1991]综77号 1991-03-27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1]10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2011年11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自行车的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自行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六个省辖市(不含所辖县、市)拥有并且使用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税额每辆每年四元。 三、自行车车船使用税按年一次征收。具体征收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 四、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必要时由各市政府指定单位代征。税务部门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五、具体征收事项,由省税务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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