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环境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每月1600元提高 到2000元,这是我国经济发展国力增强的象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一大举措。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功能不断加强...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每月1600元提高 到2000元,这是我国经济发展国力增强的象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一大举措。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功能不断加强。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个人收入愈加多元化,收入差距越来越明显,收入来源渐趋隐蔽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一些与建设和谐社会不相协调的成分日渐凸显,给个人所得税征管带来了较大的阻力。消除这些阻力,关键是要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环境建设。
  首先是政治环境建设。所谓政治环境,就是党和国家在一个时期内对个人所得税重视程度的综合体现。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功能。在一个时期内国家可以使用这种功能全面调节公民收入,以体现全民纳税意识;也可以重点调节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以消除分配不公;还可以放弃一切调节,以鼓励公民自由发展。采用哪种形式取决于国家领导者的政治取向,同时也取决经济发展的程度与走向。
  那么,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治环境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呢?应如何加强政治环境建设呢?笔者认为,政治环境建设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各级领导干部把握经济发展方向的正确程度和科学程度,对税收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对税收功能的运用程度,依法治国的自觉程度和依法治税的重视程度,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服务方式和作为程度。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治环境建设,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适时把握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促进经济与社会诸方面的和谐发展;加强对税收知识的学习,充分运用其功能领导和指导经济工作;增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观念,减少主观随意性,自觉运用税收手段,支持税务机关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调节经济良性发展。
  其次是法制环境建设。实践证明,一个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法制环境具备三个条件:1、有一部适应国情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虽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但从总体上讲,它是符合我国目前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主要方面的客观实际的。特别是立法原则、课税对象、课税标准、征管方式、处罚责任等方面的设定,都是比较科学的。可以说它为个人所得税的法制环境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形成依法治税的风尚。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自己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更重要的是要支持税务机关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把税征收到位。不能凭个人的意愿,干扰税务人员执法,更不能为少数人说情,努力营造人人尊重税法,人人按税法办事的社会风气。3、建立一套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司法体系。税务机关要建立一套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办法和查处偷抗税行为的规范制度;公安机关对税务部门移送的偷抗税案件要有先进的侦查手段和坚决的制裁措施;检察院和法院对该起诉和法办的偷抗税案件要按照规定坚决绳之以法。
  第三,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社会环境。所谓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社会环境,就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从各方面取得的收入和从各途径支出的消费所涉及到的各部门的协同控管环境。其范围比较宽泛,这方面的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当前应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一是要搞好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标准化建设。公安部门要规范统一全国的户籍管理制度,特别是要统一全国的城镇和农村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在全国上网备查,并要设置过滤软件,将18岁以上有经营收入能力的人筛选出来供税务机关核税使用。二是要搞好纳税人现金收支过程控管的制度建设。银行部门要减少现金流量,加强支付过程控管,要实行实名存(取)款制度,支付纳税人的现金要上网供税务机关备查,特别是要大力推广“信用卡”、“银联卡”、“公务消费卡”等电子货币的应用。三是要搞好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融为一体的信息标准化建设。国家要进一步规定和明确涉税协查部门的责任,任何部门不得拒绝另一部门的涉税协查行为,否则按不作为或失职渎职论处。在此基础上,要建立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的技术标准统一、网络互通、资源共享、快速灵敏的信息化税控应用体系,使税务机关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准确核税,依法处理偷逃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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