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6]80号 2006-08-03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附件1)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附件2)和《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附件3),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就换证相关工作进行了具体明确。根据总局通知和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包括各类涉外企业等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统一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学校都应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只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国家机关等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办理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登记证。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备注栏内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三、[条款废止]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换证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换证纳税人副本皮可以继续使用的,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可以继续使用。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和封皮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登记证件费用。对2006年以来至换发新式税务登记证件前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对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一律免费办理,费用由省局承担。各地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993]鲁价涉字第27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2006]76号)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即整套40元,增发一个副本加收5元,减少正本外框减收10元,减少一个副本皮减收3元。各地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价格公示,不得超出规定多收或搭车收费。 各地要按省局《关于200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库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7号)要求,规范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山东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并按月及时办理工本费缴库手续。 各地上缴的工本费由省局集中支付制作费后,全部划拨各市局,用于各地自印登记表、装卸搬运、报废损失、提供免费证件等税务登记工作发生费用的开支。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所需费用由省局专项列支。各地要做好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统计核算工作,并于集中换证期结束后逐级汇总填报《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收情况统计表》(附件4) 四、国地税联合登记 全面实施国地税联合办证。登记证换发期间,按照流转税主体税种归属划分,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地税机关换证,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国税机关换证,对共管户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双方互相认同。统一换证结束后新增加的纳税人,国地税均可受理,一家受理,两家认同。关于联合办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待省国地税两家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五、税务登记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口径 (一)证件有效期为税务登记有效期限,税务登记证有效期一般录入长期,临时税务登记证有效期按照工商部门核准的临时营业执照有效期录入。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二)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保证经济类型核定准确、口径一致。 (三)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工商营业执照注明事项,必须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录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 六、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54号)的规定编制税务登记代码。对国地税局共管纳税人必须使用同一税务登记代码。其他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二)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以及各级直属局、涉外分局等,其区域码按照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原行政区域码确定,我省不再单独赋予区域码。 (三)对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代码编制规则为:属个人承包经营的,其税务登记代码为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加2位识别码,具体编制要求与个体工商户编码一致。属企业承包承租经营的,其税务登记代码为被承包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域码+承包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四)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加油站),按企业类纳税人编码方法编制。 (五)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代码按税务登记编码规则编制。 (六)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 (七)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 七、关于开户银行帐户帐号的登录 对税务登记换证前已开立的所有银行帐户帐号,纳税人应填制《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附件5),在换证时一次性全部、如实向办证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地税一份,转国税一份),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提供的银行帐户帐号录入征管系统。对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后纳税人新开立银行帐户的,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分别履行其银行帐户帐号报告和登录的义务。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并按规定时限将所开立的帐户、帐号报告税务机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八、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流转税主体税种管理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填写《税务登记表》(附件14)一式三份(非国地税共管户一式二份)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附件6)。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令其补正。《税务登记表》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份数连同纳税人资料用于国、地税双方资料的交换和存档。 (三)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时应当携带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初审,然后再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可以先办理换证,但务必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证窗口进行审核、录入和存档。 (四)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附件7),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 九、税务登记换证的具体安排 此次全省税务登记换证,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准备宣传阶段(4月1日-8月31日)。主要完成以下工作:税务登记证件需用量统计、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税务登记表的印制发放等工作;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实施方案、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联合办证系统的开发建设等工作;与国税共管户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对税务登记代码进行相应调整;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放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附件8);税务登记换证前的培训、辅导以及税务登记表的发放、填写、审核工作。 此间,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各自的具体工作部署,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和培训辅导。 (二)换证实施阶段(9月1日-11月30日)。按照总局规定的程序和全省国地税联合登记的要求实施税务登记换证;开展与工商、国税、质监、统计、银行等部门的交流与配合,摸清税源底数;结合税务登记换证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国税部门联合进行);处理历史数据库的遗留问题。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对税务登记换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上报工作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附件9),上报省局时间为2006年12月15日前。 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 此次换证意义重大,这是继1999年换证以来,第一次以信息化为依托,统一表证单书、统一数据标准,从登记基础数据开始,彻底规范纳税人的静态基础信息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此项工作不仅可以为申报征收、后续管理提供统一完整的指标依据,还将为宏观税负分析、纳税评估等数据分析工作奠定基础;同时,通过国地税的联合办证,建立户籍对应关系,还会为国地税按户进行信息交换创造基础条件。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筹划,严密组织,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和实施工作。 (一)加强内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向社会发布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使纳税人掌握换发税务登记的范围、时间、程序等。同时要充分利用好内、外部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平台,搞好宣传和辅导。 (二)加强培训,提高换证工作质量。各单位要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税务登记换证业务流程、信息采集标准及换发税务登记证软件等全方面的培训工作,使相关岗位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标准,提高换证工作效率和登记信息采集质量。同时要注意加强岗位分工与配合。换发税务登记受理岗位人员要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对漏征漏管户、非正常户及纳税人报送资料存在疑点的业户,基层地税机关要组织税收管理员,采取实地调查方式逐户进行核实。 (三)加强部门配合,将换证工作与清理漏征漏管户活动相结合。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技术监督、工商、统计等部门的配合,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资料,开展户籍信息比对工作,要借本次换发税务登记之际,开展一次清理漏管户工作,彻底摸清税源底数。 (四)制定应急预案、优化工作程序。为防止在换证过程中出现人流过分集中,过度拥挤或者其它紧急事件,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科学组织,确定可行的换证方式,并制定换证工作紧急预案。各地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分散打印、发放,也可以集中打印、分散发放。办税服务场所在集中领发证件时,可以适当增设换证窗口,方便纳税人领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快速通道,为边远地区和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税务登记表格可提前发放填写。 为尽可能地为纳税人提供便利,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将在省局网站http://www.sdds.gov.cn/纳税服务/下载专区/税务表格栏将各类税务登记表式样及填表说明进行公布,供纳税人下载使用。各地也要积极采取各种途径,如网络公布、税收管理员送表上门等形式,确保纳税人及时取得并正确填制各种表格。 十一、关于税务登记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临时税务登记的管理 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户,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得向其出售发票,主管地税机关要另行登记造册,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控,按规定征收税款。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税务机关要督促其尽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停复业登记的管理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1、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被盗的,应登报声明作废。遗失声明应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布。作废声明应包括遗失证件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遗失证件的种类、税务证件的发放日期等内容。 同时,纳税人应向发证税机关报送《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附件10),并提供如下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遗失、被盗证件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 3、临时税务登记转为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补填税务登记表。 4、纳税人在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5、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条件要求纳税人亮证经营。 (四)注销登记的管理 纳税人因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完工的,在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 (1)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2)法院破产裁定书和清算报告; (3)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吊销或撤销文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五)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在下一征期前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经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审批后,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广播电视或县级(含县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但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附件: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略) 4、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收情况统计表(略) 5、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略) 6、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略) 7、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略) 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略) 9、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10、税务登记证件挂失报告表(略) 11、税务登记代码表(略) 12、变更税务登记表(略) 1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略) 14、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略) 15、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略) 16、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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