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2021-0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4日 城建税计税依据的规定缺失了对纳税困难企业的人文关怀,对留底抵欠税企业造成了重复课税 无论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法》,还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税[2021]第28号公告),均未把企业用“留抵税额抵欠税”政策抵减的欠缴增值税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的扣减项。 光光哥认为,这个扣减事项的缺失,是新的城建税法对纳税困难企业人文关怀的缺失,对留底抵欠税企业造成了重复课税。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只解决了增值税的抵减问题,对于纳税人欠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及附加的抵减问题,只字未提。而当时城建税及附加的征管机关-地方税务局也没有相应的配套文件发布。因此,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的“欠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及附加要正常缴纳。 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缴增值税”后,后期可抵扣税额减少,被抵减的“欠缴增值税”会变为新的增值税应缴税额,再一次成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形成城建税及附加的重复课税,增加了企业负担。 案例解析(假设该地区城建税及附加综合征收率为11%): 某企业2020年12月份应缴增值税100万元,受新冠疫情影响,该企业暂无力缴纳该税金,办理了3个月的缓交手续。2021年3月份缓交期结束后,该纳税人依然无力缴纳该增值税。 2021年6月,该公司经营情况有所好转,取得较多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留抵税额80万元。该企业财务人员依据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前往主管局办理了增值税留底抵欠税手续。在抵减了80万元的留抵税额后,补缴了20万元的增值税,同时补缴了100万元增值税欠税对应的城建税及附加11万元,并对所欠缴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总计110万元,按每日0.05%的比例追缴纳了滞纳金计4.95万元。 2021年7月份,该纳税人销售产生销项税额120万元。财务人员发现,其在6月份使用了留底抵欠税政策抵掉的留抵税额,变成了应缴增值税,而该应缴增值税,再一次成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需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3.2万元,造成城建税及附加重复缴税达8.8万元! 解析: 一、假如该企业不使用留底抵欠税政策 1、该企业总计应缴增值税=100+(120-80)=140万元; 2、该企业总计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40×11%=15.4万元。 二、该企业使用了留底抵欠税政策 1、该企业总计应缴纳增值税=(100-80)+120=140万元; 2、该企业总计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00×11%+120×11%=24.2万元。 三、对比 1、增值税:最终缴纳总额一样,不因为留底抵欠税政策的使用而少缴或者多缴; 2、城建税及附加:使用留底抵欠税政策的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多缴纳了8.8万元。而这多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正是留底抵欠税政策被抵减的留抵税额对应的部分。 代价太高啦! 光光哥强烈呼吁:增值税留底抵欠税政策中被抵减的留抵税额,应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的扣减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避免重复课税。 来源:钦光税道 作者:张钦光 城建教附按应交增值税金额计算 前期征求意见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计税依据确认的部分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学习要点: 1、本文件经国务院同意; 因为《城建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所以,必须要经国务院同意。 而征求意见稿中其它征管方面内容,因不必经国务院规定,猜测应该另行发一个不冠以“经国务院同意”的文件。 2、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指依法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以及消费税下同) 实际缴纳=应当缴纳 此规定是否意味着城建税的申报时间与增值税的申报时间相同?不一定。 《城建税法》没有对申报义务作任何规定,只规定“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因少交增值税导致少交城建税,但在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补缴了城建税,城建税是否算延迟纳税?依然不确定。 不过,税总把增值税与城建税做在了同一张申报表上,当一并补税申报时,城建税一般会被同步计算滞纳金。 3、留抵进项退税抵减计税依据,进口货物、服务缴纳的增值税抵减计税依据。 这是《城建税法》本身的规定,只是予以具体落实。 4、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删了留抵退税只能抵一般计税金额的规定 这个有点意思。 比如:公司取得进项留抵退税30万元,现有简易计税、预交税金等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40万元,那么,城建的计税依据是10万?还是40万? 从税收原理出发,应该还是按40万计算城建税,因为30万留抵退税不论退不退,40万简易计税都是应该缴纳的金额、也是实际缴纳的金额,所以,此30万不能抵简易计税的增值税。 但正式文件把这个给删了,并且还搞了一个公式: 计税依据=应纳增值税-进口增值税+免抵税额-(免税+留抵进项退税-即征即退等) 既然搞公式,就该严格套公式,则不应再分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城建只按10万计算。 这样不太合理,但相当于对这部份城建税款进行了递延。这样做我感觉有格局,不计较小钱。 5、出口免抵税额,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反返的金额,计入计税依据。 出口免抵税额,可以被这样理解:它是用“本该退回的现金”抵了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所以属于应该纳税范围。 即征即退等优惠,是把征税与退税进行了分断的优惠行为,征是征、退是退,其退税属于一项财政补贴,不影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6、有人问,用留税额清欠税,这个交不交城建呢?一般欠增值税同时会欠城建税,尤其是合并申报表后,所以,城建税属于“已欠”的金额,与这个计税依据无关。 7、顺手把教附的计税依据一并解决了。 来源:蓝敏说税 作者:蓝敏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咋确定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以及计税依据等实操口径。 ●计税依据进一步明确● 本质上讲,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为计税依据的附加税。28号公告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基础上,细化了计税依据的确认原则。 一方面,28号公告明确了两税税基的具体范围,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需要在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基础上,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并扣减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实际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指按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也就是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另一方面,28号公告首次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不含跨境购入服务及无形资产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 举例来说,位于某市市区的A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主要从事污水处理,日常业务不涉及消费税应税事项。2021年10月,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00万元;进口一台设备,海关代征增值税13万元;从境外购入一项设计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当期享受污水处理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并收到退税款10万元。 那么,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10月,A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为100×7%=7(万元)。 ●部分税收优惠延续执行● 27号公告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后,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将继续执行,具体包括对特定条件下黄金交易、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限额内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特定人群限额顺序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等。 需要说明的是,相关主体应关注享受优惠的具体条件。最有效的方法是,结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原理和“上位法”的具体规定,准确享受相关优惠。 举例来说,在对特定条件下黄金交易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中,纳税人首先应关注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是否需要发生实物交割或出库交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的规定,对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需要发生黄金实物交割,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税的适用情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的规定,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需要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税的适用情形。其次,纳税人须具体明确交易主体和渠道。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须分别通过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并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才可以享受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限额扣减类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优惠政策,即包括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人员,在满足条件情况下,可以在限额内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发生并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相关主体需要分情况——自主创业和招用上述人员就业——明确扣减限额和扣减税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规定,对于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上述人员,扣减限额为每户每年12000元;对于招用上述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自主创业的个体户允许扣减的直接税为个人所得税,招用特定人员的企业允许扣减的直接税为企业所得税。 此外,相关主体还应注意27号公告及相关政策文件对政策时限的要求。根据27号公告规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加强城建税日常管理● 笔者发现,实务中,企业面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涉税风险,一般由细节管理不到位所致。 作为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缴纳准确的前提,是准确计算两税税额。如果主税管理不完善,企业必然面临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不准确的问题。对此,相关主体须加强两税管理,避免误报风险。 同时,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建立税收优惠台账。特别是对享受有期限、有限额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的纳税人来讲,应详细记录享受优惠开始时间、税收优惠期限,并重点关注享受优惠限额、扣减顺序等内容,及时、准确地记录台账,以便后续准确计算、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闫倩 石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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