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 榕政综[2020]261号 2020-12-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培育软件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的战略部署,发挥龙头引领带动作用,全方位推动我市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着力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增值水平高、行业位次排名前、辐射带动作用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带动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为争当全省推动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排头兵,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城市进一步夯实龙头之柱、筑牢产业之基。 二、培育对象 种养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亿元以上,加工流通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且“十四五”期间具有高成长潜力的特色农业龙头企业。 三、发展目标 1.企业产能实现跃升。到2025年,力争年销售收入(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50家以上,其中:150亿元以上企业1家以上、100亿元-150亿元企业3家以上、50亿元-100亿元企业8家以上、10亿元-50亿元企业40家以上。 2.企业质量实现提升。到2025年,力争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达15家以上,中国农业企业500强达10家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全国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企业。 四、重点任务 1.提升龙头引领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挂钩服务,切实帮助企业突破发展瓶颈;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推动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引导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依托区域特色产业,围绕生产经营特点,因地制宜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作共赢。 2.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支持企业通过以商招商方式,加强上下游合作,实现生产加工、冷链运输、仓储销售等各环节相链接。支持企业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业康养等新产业、新业态,开展连锁经营、智能配送和电子商务等多样化营销。 3.强化金融信贷服务。进一步扩大“政府基础风险金”规模;减轻企业贷款利息负担;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农业企业特点,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扩大农产品、水产品的担保物范围;加强对企业上市的辅导服务,支持企业到主板、科创板或赴境外上市,解决企业快速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4.强化发展要素保障。加强人才支持,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我市人才引进待遇。加强用地保障,试点农业用地新模式,优化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加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加工专用原料生产基地。 5.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开展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创新,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支持企业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合作,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打造发展新优势。 6.加强品牌培育推广。鼓励企业发展技术含量高与附加值高、有市场潜力的名牌农产品;鼓励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定认证,支持企业申报驰名商标、质量奖和名牌农产品,鼓励创建区域品牌和地理标志。引导企业开展企业形象和品牌标识宣传活动,提高农产品市场知名度、美誉度;鼓励企业通过电商平台、专业展会等多渠道扩大品牌产品经营规模,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五、扶持政策 1.加强领导挂钩服务。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属地县(市)区工作专班,制定“一企一策”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2.支持企业升格晋级。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 重点龙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首次入围中国农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3.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R&D占年销售收入(产值)1.5%以上、支出增速达15%以上的企业,按年度给予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4.加强农业用地保障。对企业申请的设施农业用地采用备案制,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论证同意后,办理备案手续;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龙头企业的新建、扩建项目用地需求;试点“点状”“带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的用地模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拓宽融资渠道。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政府基础风险金”规模增加至5000万元,对列入名单的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从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其中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贷款,用产权清晰、流转条件成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邮储银行、市担保公司 (2)支持开展仓单质押。鼓励企业开展农产品、水产品等仓单质押,按银行实际利息的50%给予补助,市、县(区)各负担50%,单个企业市县财政补助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担保公司 6.加大企业人才保障 (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对年销售收入(产值)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支持企业稳岗用工,帮助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支持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7.鼓励企业以商招商。对通过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 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给予龙头企业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定期听取各部门工作进展,研究协调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责任分工。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对号入座,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及扶持政策转化为具体的项目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三)强化督导考核。对企业上报的需市、县两级政府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对账销号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效能办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督导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推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七、附则 1.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 2.获得企业以商招商奖金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奖金。 3.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4.本方案及政策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5.本方案及政策措施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为加快培育一批百亿乃至千亿级工业龙头企业,发挥龙头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系列指示要求,按照“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战略部署,聚焦“扶”和“引”两点共同发力,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区域影响力、产业带动力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的引领作用,为我市争当全省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排头兵,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进一步筑牢产业之基。 二、龙头企业标准 1.超大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 2.大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 3.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超百亿元工业企业(集团)30家,较2020年翻一番。到2025年,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1000亿元以上企业(集团)5家,300亿-1000亿元企业(集团)8家,100亿-300亿元企业(集团)17家。到2025年,力争培育中国企业500强5家,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龙头企业。 四、重点任务 (一)推动龙头企业规模提升 1.鼓励龙头企业整合提升。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股权置换、股权转让、混改等形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资源整合有效利用,迅速提升企业规模。加强质量品牌建设,争创各类品牌荣誉,力争更多龙头企业入围中国企业500强。 2.鼓励龙头企业上市发债。加强对龙头企业上市辅导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提升规模效应和企业知名度。 (二)推动龙头企业创新发展 1.打造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产业创新平台。鼓励龙头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年度R&D建设投入强度达3.5%以上。支持龙头企业牵头搭建行业性创新研发平台,探索组建联合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技术协同攻关,突破“卡脖子”专利技术,强化行业基础性、关键性技术研发共享。 2.构建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学研用体系。加强产学研用合作,以科学城、“三创园”为依托,推动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校联办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中试基地,实现科技研发成果产业化,打造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高地。 (三)推动龙头企业转型升级 1.推动龙头企业数字化改造。鼓励龙头企业对采购、生产、销售、仓储、物流等各个环节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打造智能制造样板工厂、样板车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2.推动龙头企业平台化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电子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及物流服务平台、第三方综合服务平台;支持龙头企业搭建产业链公共服务云平台,实现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数据、信息、资源汇聚,将龙头企业打造成为引领带动行业发展的“航空母舰”。 (四)推动龙头企业跨界融合 1.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发展。鼓励龙头企业按照“总部+基地”模式,建设海外、域外生产基地、原料供应基地、分销中心、研发中心,推动企业跨区域发展。 2.支持龙头企业跨行业融合。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推动龙头企业开展设计、定制、检验检测认证等多元业务,提供一体化的系统解决方案,开展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实现以主业为核心的跨行业融合发展。 (五)推动龙头企业链式发展 1.促进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推动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创新新模式、开发新业态,补齐发展短板,打通内循环,提升价值链水平,打造一企一链、一企一园产业生态。 2.促进龙头企业产业链招商。支持龙头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标准厂房,开展产业链以商招商。推行“龙头企业开单、政企联动招商”模式,实施一企一策、靶向发力、精准招商,引进一批产业链填平补齐的大项目、好项目。 五、扶持政策 1.领导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龙头企业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属地县(市)区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重大问题,龙头企业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2.培育龙头品牌。对入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作为良好信用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3.推动自主创新。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政策,激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4%、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给予龙头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6%补助。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4.强化成长激励。对年产值达10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产值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5.加大引才扶持。 (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300亿元、1000亿元的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支持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对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6.优先要素保障。用电方面,支持龙头企业自建变电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两节”用电资金补助。用能方面,“十四五”能耗指标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项目;推动龙头企业大项目争取获得国家能耗指标单列。用气方面,降低龙头企业用气成本,享受用气大型企业配气价格优惠政策。用地方面,保障龙头企业项目用地需求;鼓励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收购园区中小企业,对低效工业用地进行集中改造。环保方面,“十四五”环保排污指标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福州供电公司、福州华润燃气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7.支持开拓市场。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产品优先列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由市财政投入的建设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所属项目对目录中企业的名优产品可依法依规应用尽用。主动对接龙头企业产品销售需求,帮助企业通过创新销售模式、行业内多企合作等形式,协调解决企业产品销售困难问题。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业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8.鼓励以商招商。对通过龙头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对龙头企业招商主要负责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投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效能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定期听取工作进展,部署重点工作,研究协调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 2.细化工作方案。各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要主动对号入座,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扶持政策转化为具体的项目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工,划定办理时限,高效长效推进。 3.强化督促考核。对龙头企业上报的需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对账销号制度,由市工信局会同市效能办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督促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推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七、附则 1.本方案及政策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工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2.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对获得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金。 3.计算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等数据时,包含其对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4.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关于培育软件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为贯彻国家软件产业发展战略部署,提升福州市软件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和创新生态,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系列指示要求,以深化中国软件特色名城建设为抓手,以加快数字福州建设为指引,聚焦龙头、培育骨干、激发活力、创新生态,全面提升核心基础软件的研发能力、共性支撑软件的供给能力、行业应用软件的渗透能力,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树立我市软件龙头企业的引领和标杆作用,为我市争当全省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排头兵,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进一步夯实龙头之柱、筑牢产业之基。 二、龙头企业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或入围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综合竞争力百强、互联网百强的软件企业(集团); 2.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 三、发展目标 1.龙头数量倍增。到2025年,力争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软件企业(集团)150家,其中:超百亿元企业(集团)2家,50亿元至100亿元企业(集团)5家,10亿元至50亿元企业(集团)10家,5亿元至10亿元企业(集团)30家。 2.龙头质量跃升。到2025年,力争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龙头企业,包含: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15家,核心百强榜单企业10家,新增上市企业10家。 四、重点任务 (一)推动规模提升 1.鼓励整合提升。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股权置换、股权转让、混改等形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资源有效整合利用,迅速提升企业规模。 2.加大金融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辅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二)推动创新发展 1.突破关键核心。支持龙头企业充分整合国家、省、市关于扶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着力在关键基础软件、新兴平台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大型工业软件、嵌入式软件等领域进行产品研发,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攻关,实现自主可控。 2.强化研发投入和标准引领。鼓励龙头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确保年度R&D建设投入强度达6%以上。支持龙头企业走标准化道路,开展企业能力建设与评价,参与或主导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制修订。 (三)推动融合应用 1.深化产业赋能。围绕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等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支持软件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鼓励软件业龙头企业深入制造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提高软件技术和产品在智能制造实施中的应用比例。 2.创新发展业态。支持龙头企业提升集成服务能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在民生服务、城市治理、政府管理、公共安全和产业融合各领域各场景的深化应用,形成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创新模式和新型业态。 (四)推动生态培育 1.促进品牌建设。支持龙头企业争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等核心百强荣誉,提升规模效应和企业知名度。 2.构建产学研用体系。推动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校共建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实现科技研发成果产业化。支持龙头企业牵头搭建行业性创新研发平台,探索组建联合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技术协同攻关,突破“卡脖子”技术,强化行业基础性、关键性技术研发共享。 3.培育自主产业生态。加速基于国产化路线的创新中心、适配中心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加快融入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生态。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开源社区建设,构建开源开放的技术产品创新和应用生态。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协同攻关和体验推广中心项目,整合关键领域产业链资源,输出行业解决方案和跨行业、跨领域动态融合解决方案,推动我市国产融合应用软件产业生态加快形成。 五、扶持政策 1.领导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龙头企业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属地县(市)区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重大问题,龙头企业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2.鼓励做大规模。对龙头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10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 3.培育软件品牌。对首次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集成电路“中国芯”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持续上榜百强榜单,且排名较往届提升的企业,再给予30万元奖励。 4.支持重大项目。支持龙头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加快推进重大软件项目研发和成果产业化,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鼓励市场开拓。对龙头企业中标省外公开招投标项目,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6.加强人才保障。(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3)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软件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效能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定期听取工作进展,部署重点工作,研究协调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 2.细化工作方案。各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要主动对号入座,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扶持政策转化为具体的项目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工,划定办理时限,高效长效推进。 3.强化督促考核。对龙头企业上报的需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对账销号制度,由市工信局会同市效能办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督促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推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七、附则 1.本方案及政策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工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2.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我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对获得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金。 3.计算龙头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包含其对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4.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关于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按照省委、市委“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的工作部署,为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发挥磁吸效应、扩大产业集群、强化产业支撑体系,保障我市建筑业在“十四五”时期充分应对国内国际双循环环境下的机遇和挑战,促进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超越的意见,按照“抓龙头、兴产业、强经济”的战略部署,坚持创新驱动、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履约守信的引导方向,着力培育与壮大本地龙头企业,提升龙头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形成以主业突出、综合能力强、增长速度快、引领带动作用大的龙头企业为支撑的建筑业产业结构,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进一步巩固我市建筑业全省排头兵地位。 二、工作目标 (一)百亿企业数量翻倍。到2025年,年度产值超百亿元的建筑业企业达到12家以上,其中:100亿元-3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8家以上,300亿-5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3家以上,5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1家以上。 (二)信用排名大幅提升。到2025年,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信用排名前50名的施工企业中福州市本地建筑业企业占一半以上。 (三)高资质企业持续增加。到2025年,新增5家以上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30家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进一步壮大我市高资质建筑施工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鼓励整合提升。鼓励建筑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混改等方式组建年产值“百亿”级的大型企业集团,增强企业综合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形成“龙头”企业效应,引领我市建筑业企业组团发展。 (二)扶持开拓业务。依托本地项目优势,创建龙头企业、央企、大型国有企业的交流互动平台,推动强强联合,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积极推动本地龙头企业与市外央企、大型国有企业联合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提高龙头企业的本地市场参与度。 (三)倡导科技创新。加大对建筑产业科研投入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设立技术中心。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建筑业企业跟踪国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热点,每年举办全市外经企业和有意向开拓境外市场企业的“业务培训辅导会”,与项目所在国企业通过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承包国外大中型项目。 (五)加大信贷支持。鼓励银企合作,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的试点工作。 四、入选条件 (一)龙头企业入选条件 在福州市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列入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1.具备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 2.上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40亿元,具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信用分排名在全省前50名; 3.上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40亿元,具备三项或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4.列入过福建省建筑业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名单。 (二)准龙头企业入选条件 在福州市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虽未达到龙头企业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列入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 1.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20亿元,具备稀缺行业(除房建、市政外)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 2.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20亿元,具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信用分排名在全省前150名; 3.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20亿元,具备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双一级资质。 五、扶持政策 (一)领导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属地县(市)区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龙头企业的重大问题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推动自主创新。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政策,激励(准)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4%、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给予(准)龙头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6%补助。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成长激励。对年度产值增速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准)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保障企业人才 1.税收返还奖励。(准)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住房教育保障。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准)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劳务用工保障。支持(准)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准)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准)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准)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准)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职称自主评定。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五)鼓励以商招商。对通过(准)龙头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对(准)龙头企业招商主要负责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投促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六)实施合同贷款。建筑业龙头企业可以凭借承建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应收账款凭证等材料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拓宽融资渠道,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七)扶持开拓市场 1.减少投标成本。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我市省、市重点工程投标的,可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交投标担保。 2.列入邀请名单。对我市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邀请招标工程项目,在符合资格条件下,应优先邀请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3.进行重点推荐。将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列入推荐名录,优先向央企及大型国有企业推介,联合参与工程建设,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推介成功的,可视为完成同等招商引资任务。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投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重大问题,深化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体制改革,解决重点建筑业企业发展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建筑业发展配套政策,切实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专项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宣讲解读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做好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完善、优化,确保政策惠企到位。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建设,坚决贯彻“一企一议”,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最大程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七、其他 (一)市建设局分年度开展(准)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对上一年度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不得列入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名单。 (二)经认定的(准)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准)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对获得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资金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三)本方案及政策措施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及政策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关于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为加快培育一批百亿乃至千亿级产业龙头服务业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经研究,制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系列指示要求,按照“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部署,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区域影响力、产业带动力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的引领作用,成为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超越、争当全省高质量发展超越排头兵的“新引擎”和“孵化器”。 二、发展目标 1.数量实现突破。至2025年,力争列入全市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发展计划的企业超过80家,年营业收入可望达百亿元以上的企业超过20家。 2.规模实现跃升。至2025年,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超千亿元企业1家,300亿-1000亿元企业4家,100亿-300亿元企业15家。 3.质量实现提升。至2025年,力争培育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5家。 三、重点任务 1.着力提升生产性服务业规模。进一步优化现代服务业发展结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实施一批服务业重大项目,培育一批服务业行业领军企业,打造一批服务业集聚区,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构建产业竞争新优势,培育服务业发展新增长点,进一步增强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2.大力推动购销供应链体系建设。发挥优势产业规模优势,发动市属国企参与,把国企融资功能优势与引进企业的专业技能优势融合起来,推进各行业龙头企业购销供应链体系建设,以点带面培育出模式先进、协同性强、辐射力广的购销供应链体系。 3.积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推动流通领域转型发展,鼓励业态模式创新,积极发展新型业态。大力发展跨境电商、网红直播经济等,推动企业实现经营业态多样化、线上线下一体化发展。 4.培育龙头企业品牌竞争力。鼓励发挥行业协会和第三方中介机构作用,引导龙头企业建立和实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品牌创新、管理和经营。鼓励龙头企业积极注册国内、国际商标,打造品牌形象,开展国际品牌合作。 5.推动龙头企业招商。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推行“龙头企业开单、政企联手招商”等招商方式,发挥商协会、政府驻外办、异地商会作用,重点引进一批服务业大项目、好项目。完善重点项目挂钩联系服务制度,对龙头企业项目加强跟踪服务,建立台账、靠前调度,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的堵点难点,确保项目按序时进度加快建设。 四.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批发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50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30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批发业企业。 2.零售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6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零售业企业。 3.住宿餐饮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住宿餐饮业企业。 4.物流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15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物流业企业。 5.其他服务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6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的其他服务业企业。 五、扶持政策 1.给予稳定发展扶持。对认定为市级平台企业的服务业企业,享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9〕145号)可延续至2025年。对2020年(含)以前落地的平台企业,以其2019年度缴纳各项税费为基数;2021年(含)以后引进落地的平台企业,每年均可按新引进企业标准计算奖励。企业需承诺在我市持续经营10年(含)以上。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2.培育龙头品牌。对入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 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作为良好信用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及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3.强化成长激励。对年营业收入达百亿元(含)以上,且 较上年度营收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按照其增值税、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持续扩大经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4.加强土地要素供给。 (1)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等前提下,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兴办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2)对涉及民生保障领域的龙头企业为持续、稳定经营需要续租我市国有房产的,由市商务局商产权单位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允许采取协议租赁等方式续租,租金按市场价确定。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城镇集体联社、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5.鼓励以商招商、专业招商。对通过以商招商、专业招商 等方式引进市域外重点企业招商项目的,将视项目落地数量、质量和实际贡献情况,对龙头企业或专业机构招商集体或负责人给予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标准和细则另行制定)。其中,对招商资源丰富、贡献特别突出的龙头企业或专业机构负责人予以表彰,并授予“招商大使”荣誉。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6.支持招贤引才。 (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300亿元、1000亿元的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支持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为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定期听取工作进展,部署重点工作,研究协调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 2.强化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服务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建立市领导挂钩服务机制,属地县(市)区成立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重大问题可由企业挂钩市领导直报市主要领导“一企一议”平台协调解决。 3.强化督促考核。对服务业龙头企业上报的需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对账销号制度,由市商务局会同市效能办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督促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推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七、附则 1.本方案及政策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2.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 3.对获得我市服务业招商资金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4.计算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的年营业收入等数据时,包含其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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