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 财金[2021]96号 2021-11-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和支持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总结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自2022年起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做好“六稳”工作和落实“六保”任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增强金融普惠性,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立足于完善普惠金融发展机制,弥补市场失灵,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利用市场化手段创造良好环境,激发内生动力。 (二)政策协同。充分利用地方整合资源的优势,统筹发挥财政、货币、监管政策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形成政策合力,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创新引领。鼓励示范区先行先试,探索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树立标杆,打造样板,放大政策效果。 (四)绩效导向。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工作绩效挂钩,突出正向激励。 三、实施内容 (一)支持对象。 一是中央财政分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进行奖补,支持各省确定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自主开展工作,缓解普惠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是每省每年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以为省会城市或所辖县区、地级市、县、县级市和区、国家级新区等。各省可自主确定今后年度示范区是否重复为同一地区。 三是中央财政每年从申报的计划单列市中根据绩效考核分数择优确定3个为示范区。 (二)资金安排和用途。 中央财政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奖补资金,支持示范区普惠金融发展。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示范区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此项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三)奖补标准。 中央财政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分档予以奖补。奖补基准为:东部地区每省每年3000万元,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每省每年5000万元。奖补分为三档:第一档绩效系数为2,第二档绩效系数为1.5,第三档绩效系数为1。确定为示范区的计划单列市,奖补资金为每年3000万元。
(四)档次分配。 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各省分别排名后确定奖补档次,第一、二、三档个数各占25%、50%、25%。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此外,每年3个计划单列市可纳入示范区。 (五)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包含示范区成效和各省成效两部分。示范区成效考核占比50%,包含5项指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当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各省成效考核占比50%,指标同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西藏自治区仅考核全市(自治区)成效(占比100%),指标同上。 各项指标分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逐项排名,根据排名情况确定每项指标得分,汇总各项指标总分确定该省的奖补档次。确定2-3个示范区的省份,示范区成效以各项指标的平均值进行排名。 绩效考核表、绩效考核指标计分规则和填报口径见附件1和附件2。 (六)其他考核因素。 示范区若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银行牵头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或银保监会确定的全国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地区,予以适当加分。加分规则见附件2。 若考核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若存在故意虚报、错报等情况,除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外,酌情取消该省下年获得奖补资金资格或调降下年奖补档次。 (七)政策衔接。 2022年仅考核2021年各省成效。自2023年起,按要求考核示范区成效和各省成效。 四、工作流程 (一)每年2月2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将上年绩效考核表、示范区和全省普惠金融工作总结等材料提交财政部(金融司,下同),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组织对绩效考核结果和上年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提交财政部。 (三)每年3月30日前财政部将各省绩效考核表和汇总得分、排名情况在财政部官网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确定当年示范区,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示范区名单提交财政部。 (五)每年5月20日前,财政部根据分数排名和公示情况,确定各省绩效奖补档次,下达奖补资金预算,并发布示范区名单。 (六)每年6月15日前,省级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下达至示范区,下达预算情况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示范区每年9月15日前完成资金使用拨付。 (七)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对示范区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典型经验等及时提交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支持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因地制宜统筹制定示范区评选办法、奖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建立对示范区的激励约束机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对示范区加大倾斜力度。银保监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提供普惠金融相关数据,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并与财政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建立常态化数据互通机制。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辐射面和影响力。 (二)狠抓落地见效。示范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奖补资金使用方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统筹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加强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支农支小信贷供给。 (三)坚守风险底线。省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应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妥善处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压实金融机构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加强监测预警,及时遏制风险苗头。 (四)强化资金监管。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对示范区政策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切实发挥惠企利民作用。 (五)加强跟踪问效。省级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相关情况纳入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和评估工作。 附件: 1.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绩效考核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2021年11月1日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联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印发通知,在总结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补政策(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奖补政策)经验的基础上,自2022年起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以下简称示范区奖补政策)。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试点城市奖补政策惠企利民,各方高度关注,政策实施三年来的效果如何? 2019年7月,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启动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三年来,我们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指导,3批共179个试点城市积极探索实践,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本、提质”取得初步成效,较好实现了预期目标。各地涌现出了特色鲜明的“温州一条龙样本”、“台州小微金融模式”、“泰州金改经验”、“重庆江北‘店小二’实践”等典型做法。特别是2020年以来,很多试点城市围绕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创新出台了大量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在稳企业保就业、对冲经济下行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事实证明,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深受欢迎,起到了以点促面、协同发力、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作为试点城市奖补政策的“2.0版”,示范区奖补政策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升级优化? 示范区奖补政策与试点城市奖补政策总体思路一脉相承,都是中央财政通过奖补方式,调动地方发展普惠金融积极性。但两者也有区别,示范区奖补政策在全面总结试点城市奖补政策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完善,可以说是试点城市奖补政策的“升级版”和“加强版”。主要调整包括: 一是突出地方自主,鼓励因地制宜。试点城市奖补政策是根据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级市数量给予每省固定1或2个试点城市名额。示范区奖补政策调整为每省可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且可自主决定是否连续支持同一地区,给予地方更大自主权。 二是突出分档奖励,强化正向激励。试点城市奖补政策是定额奖补,东中西部试点城市每年分别奖励3000、4000、5000万元。示范区奖补政策调整为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三档奖补,东部地区奖补档次为3000万元、4500万元、6000万元,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奖补档次为5000万元、7500万元、1亿元。此外,每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从5个计划单列市中确定3个示范区,奖补资金3000万元。最高与最低档次奖补资金相差1倍,充分实现正向激励。 三是突出点面结合,发挥规模效应。试点城市奖补政策单独考核试点城市成效。示范区奖补政策调整为考核“示范区+全省”成效,示范区和全省成效考核各占比50%,依据总体得分确定奖补档次,强调点面结合,要求省级加强统筹,推动全省普惠金融共同发展。 四是突出客观评价,确保科学公正。试点城市奖补政策绩效考核包括21项指标,既有定性指标也有定量指标,既有存量指标也有增量指标,评价体系相对复杂,且绩效目标自主确定,考核结果缺乏横向可比性。示范区奖补政策将考核指标精简为最具代表性的5项,全是定量、增量指标,并统一数据口径,实现横向可比,更能客观公正反映各地工作成效。 五是突出部门协作,强调政策协同。试点城市奖补政策由财政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示范区奖补政策调整为三部门联合开展,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更加强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协同配合,更加聚焦改善普惠金融服务。 三、中央出台示范区奖补政策,地方比较关注“实操问题”,比如具体如何申报?有什么条件要求?奖补资金能用于哪些方面? 前面已经介绍,示范区奖补政策突出地方自主,充分发挥地方熟悉基层、整合资源的优势,各省申报示范区的数量和名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确定,报送财政部汇总。财政部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各省份奖补档次,下达奖补资金预算,并发布示范区名单。具体的示范区评选办法,奖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以及对示范区的激励约束要求,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奖补资金为综合性补助,可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包括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 四、在示范区奖补政策中,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尤为重要,中央财政在绩效考核中将重点考核哪些指标?各省的奖补档次如何确定? 中央财政对各省的绩效考核包含示范区成效和全省成效两部分,各占比50%,均包含以下5项指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当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西藏自治区仅考核全市(自治区)成效(占比100%)。 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对各省各项指标得分进行逐项排名,根据排名情况确定每项指标得分。确定2-3个示范区的省份,示范区成效各项指标以本省示范区平均值进行排名。为体现鼓励先进和重点帮扶,若示范区为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全国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地区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将予以适当加分。中央财政将根据各省总体得分情况,分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确定各省最终排名及对应奖补档次。 因此各省既要大力支持示范区普惠金融发展,加强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也要在全省范围综合施策,全面推进普惠金融工作,“点面结合”才能保证在绩效考核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五、部门协同是示范区奖补政策取得实效的重要因素,此项政策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是什么? 示范区奖补政策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推进,形成合力。省级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因地制宜统筹制定示范区评选办法以及奖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建立对示范区的激励约束机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对示范区加大倾斜力度。银保监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提供普惠金融相关数据,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并与财政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建立常态化数据互通机制。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辐射面和影响力。同时,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开展全流程监管,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切实发挥惠企利民作用。发现问题、典型经验等及时报告财政部。 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总结经验,强化宣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切实发挥奖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普惠金融工作取得新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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