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
2006年4月21日 |
揭市国税发[2006]61号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一、各级国税、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及时把本《通知》的精神和内容传达贯彻到每一户出口企业,并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出口企业法制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引导和帮助企业端正经营思想,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出口企业凡从事本《通知》所述的七种业务之一的,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否则,出口企业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一、各级税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及时把本《通知》的精神和内容传达贯彻到每一户出口企业,并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出口企业法制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引导和帮助企业端正经营思想,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出口企业凡从事本《通知》所述的七种业务之一的,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否则,出口企业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
二、各级国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坚持两手抓。在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中做到警钟长鸣,长抓不懈。要密切注意骗税案件发生的新动向、新特点,把握好审核、审批退(免)税的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采取积极措施,堵塞漏洞,严防偷骗税案件的发生。对在退(免)税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偷、骗税疑点,应及时移交稽查局进行深入检查。 |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坚持两手抓。在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中做到警钟长鸣,长抓不懈。要密切注意骗税案件发生的新动向、新特点,把握好审核、审批退(免)税的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采取积极措施,堵塞漏洞,严防偷骗税案件的发生。对在退(免)税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偷、骗税疑点,应及时移交稽查局进行深入检查。 |
2 |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统一计算分别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12月21日 |
揭市国税函[2009]183号 |
一、(一)市级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在各自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各自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按粤国税函[2004]629号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及时报揭阳市国税局审核、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可按本文件规定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
一、(一)市级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在各自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各自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按粤国税函[2004]629号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审核、并报省税务局备案后,可按本文件规定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
3 |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8月14日 |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2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含十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由各地市国税局确定),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的规定,揭阳市国税局结合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管理实际情况,对“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明确为“超过25套(含25套)的”。 |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2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含十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由各地市税务机关确定),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结合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管理实际情况,对“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明确为“超过25套(含25套)的”。 |
4 |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
2015年11月2日 |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揭阳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揭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公告。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揭阳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揭阳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公告。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揭阳市国家税务局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揭阳市税务局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上级机关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上级机关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揭阳市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现将《揭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事项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
现将《揭阳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税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事项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
附件:1.揭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揭阳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2000万以下)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目录第24项:“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 |
删除该内容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22 |
整行删去 |
5 |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
2017年4月29日 |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为落实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部署,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蓝城区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落实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决定在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范围及条件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在普宁市、惠来县、揭西县、榕城区、揭东区和蓝城区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上述地区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范围及条件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在普宁市、惠来县、揭西县、榕城区、揭东区和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上述地区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
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内容 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
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内容 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
二、(三)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
删除该内容 |
二、(四)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二、(四)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二、(五)主管国税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
二、(五)主管税务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
二、(六)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
二、(六)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
二、(七)主管国税机关发现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
二、(七)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
三、本公告由揭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三、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附件:二、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出口退(免)税务电子数据是真实、完整的,并与实际出口货物劳务情况相符;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附件: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出口退(免)税务电子数据是真实、完整的,并与实际出口货物劳务情况相符;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附件:四、按主管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的原始凭证。 |
附件:四、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的原始凭证。 |
6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
2015年6月10日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现将《揭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发布。 |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发布。 |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附件:1.揭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揭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3.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3.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附件1标题:揭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
附件1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
附件1表格中,处罚主体“地税机关” |
附件1表格中,处罚主体“税务机关” |
附件2标题:揭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
附件2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
附件3标题:《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附件3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附件3正文中,揭阳市地税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中开展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 |
附件3正文中,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中开展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 |
附件3正文中,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附件3正文中,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备注:附件3中所列文件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