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行[2007]352号 2007-10-1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解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实施后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 政从2007年起设立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对地方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给予一定补助,促进地方建立各级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为加强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07年10月11日 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人民法院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是指为提高地方中、基层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保障能力,促进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地方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地 方各级财政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对本级人民法院的经费投入,确保人民法院办案所需经费。省级财政应按照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以 下简称中央专款)的一定比例安排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专款一并分配使用和管理。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专款的最低比例,东部地区为50%、中部地区为20%、 西部地区为10%(除西藏外)。 第四条 中央专款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公开、公正; (二)引入激励机制; (三)体现国家政策导向、人民法院工作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五条 中央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对法院办案支出水平影响较大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后诉讼费收入变化情况、办案经费支出情 况、案件受理和审结情况、经费投入状况、贫困程度、专款管理使用情况等客观因素,依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东、中、西部地区财政经济状况,确定各 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分配各地应得的中央专款数额。 第六条 省级财政在分配中央专款和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统称法院办案专款)时,应遵循本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根据本辖区内所属人民法院的具体情况,选择能够充分反映本 省特点的因素和方式。对特殊地区、重点地区及开展专项审判等重点工作的地区应予以重点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以案定补的方式。 第七条 法院办案专款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比例不得低于法院办案专款总额的70%,用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比例不得高于30%。省级人民法院不得使用法院办案专款。 第八条 中央专款由财政部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商省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中央专款一个半月内,连同省级专项资金一并直接分配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并将分配下达文件及分市、县具体分配方案一式两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法院办案专款用于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经费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办案差旅费,诉讼文书、布告、公告、表册材料及印刷费,司法勘验、鉴定费,审判场地租赁费,押解、执行费,死刑执行费,上访补助费,交通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人民陪审员费用。 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项目和《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276号)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不得用于机关经费、外事经费和其他业务费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条 年度结束后,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科目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法院办案专款支出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在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附1)。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法院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和节约有效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法院应切实加强对法院办案专款的使用管理,确保用于规定的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厉行节约,降低办案成本,提高效益。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本级财政在保障法院经费工作中的责任,按照“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的原则做好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应加强预算管理,提高年 初预算到位率,足额安排应由本级承担的办案经费,防止形成办案经费缺口或依赖上级补助,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的重点是:法院办案专款下达到位情况、专款使用情况、使用专款的市县本级财政安排办案 经费情况及法院经费投入情况、法院案件办理情况及办案工作成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的报送情况等。每年度结束后,由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绩效考评规则 (附2)对各省该年度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成绩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中央专款分配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下一年度中央专款的分配数 额。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法院办案专款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法院办案专款到位不及时、省级专项资金不落实、资金使用效 益不高的,责成省级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并截留、挤占、挪用法院办案专款的,如数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1日起执行。 税 屋附: 1.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略) 2.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绩效考评规则(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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