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0]4号 2000-02-25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06]1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市局曾以大地税发[1999]44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并明确大地税[1998]10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1999年12月31日。现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发[1999]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包括城镇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相同原因(条件)下岗的职工。 二、下岗职工个人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免税范围增列以下项目: 1、便民服务。包括:小图书室的书、报借阅,代邮物品,代购、代送生活日用(食)品(不包括家用电器、家俱),流动摊点的早餐、便餐、饮水服务,为中、小学生热饭,从事家庭送配服务,自行车寄存,打夹克油,擦皮鞋,擦洗排油烟机。 2、家政服务。包括:为居民家庭清洗家具、用具,整理居室,修理门窗、上玻璃、修墙搭灶,粉刷、油刷,疏通下水道。 3、看护、托教服务。包括:小学生、婴幼儿寄托、接送、普通辅导和教育,看护老、弱、病、残、孕人员。 4、小区内专项服务。包括:看车,治安巡逻,驾驶电梯,居民楼道、小区内卫生清洁、绿化。 5、在居民区或文化广场向众多居民传授音、体、舞、美。 6、到居民家庭出诊、医治病人。 三、免税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仍按市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1998]25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