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1999]176号 1999-07-27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在省内有主管部门或总机构的,其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由省国税局负责审核。 二、凡符合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在省内无主管部门或总机构的,其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由所在地市、州国税机关审核。 三、审核办法按吉国税发[1997]98号和吉国税发[1998]299号文件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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