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经营者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1994]4号 1994-08-12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榕税政二[1994]223号请示悉。关于企业经营者工资税前扣除问题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经营者工资应并入整个企业工资总额,按企业所适用的工效挂钩办法或计税工资、提成工资办法,给予税前扣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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