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服务业定额发票版面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1998]2号 1998-01-14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服务业定额发票制度自推行以来已取得良好成效,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发现不少纳税人在填开零佰元定首填尾发票时存在"大头小尾"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现象。为了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经研究决定取消闽地税征[1997]38号文中确定的零佰元定首填尾定额发票版面,增设五十元、三十元、二十元定额发票版面和壹拾元"定首填尾"版面(壹拾元角分)。上述新增设的定额发票印制规格等按闽地税征[1997]38号文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3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做好原零佰元定首填尾服务业定额发票的缴销和新增设定额发票的印制发售工作。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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