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法[2000]393号 2000-08-0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局决定于今年三季度在本市国税系统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一并执行。 一、关于检查内容 根据我局的具体情况,对“通知”中检查内容部分的有关项目做如下补充: 1.“通知”中检查内容第(十一)项,税款入库情况应包括稽查案件的税款入库情况。 2.“通知”中检查内容第(十二)项,应填报《税务稽查案件移送情况统计表》(表附后)。已移送的案件应将处理情况逐案另附说明,应移送未移送的案件应填报《税务稽查未移送案件处理情况统计表》(表附后)。 3.“通知”中检查内容第(十五)项,重点检查市局京国税[2000]031号文件的执行情况。 4.“通知”中检查内容第(十六)项,其他税收执法情况,重点检查市局京国税[1991]208号、京国税法[2000]303号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关于时间安排 根据我局情况,本次执法检查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8月1日-9月30日——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各局具体自查和重点检查的时间可根据本局情况自定。各局应将总结报告于9月30日前上报市局。 9月10日-10月10日——市局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局的自查和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单位名单另行通知)。 三、要求 1.各级领导对本次执法检查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做为三季度重点工作来抓。要由一名局领导主要负责,法制工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成领导小组(市局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2.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检查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检查范围和检查面均要达到总局和市局的要求。稽查案件的检查面不得低于30%,一般程序的处罚案件的检查面不得低于50%,10万元以上或三倍以上的重大处罚案件和当事人要求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案件以及查补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检查面应100%。 4.发现问题立即按有关文件和“通知”的规定纠正。各类问题应在9月30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填写《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和《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随总结报告一并报市局。 附件: 1.国税发[2000]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2.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税务稽查案件移送情况统计表(略) 4.税务稽查未移送案件处理情况统计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8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