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1998]42号 1998-03-05 税屋提示——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规定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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