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2022-3-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自2023年3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重新核定的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见附件)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0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重新核定的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3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目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对2021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2021年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标准,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扣除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2021年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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