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0]35号 2000-02-22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武警(军队和武警挂民用牌照的车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 挂军队、武警、公安牌照的车辆,不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并只在企业内部行驶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的公用车辆以及外交官、领事官自用的车辆属免税车辆,不需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 新购置机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上述免税范围),应在领取车船牌照后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纳(免)税申报手续。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征管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 二、纳税人在办理二000年度纳税申报手续时,应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对其所持有的《青岛市车船使用税纳(免)税卡》检验并换发新卡及日常检查。 纳税人因住址变更、车船产权转移、用途变更以及车船停驶、复驶、封存、报废等需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此卡及有关证明,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办理变更换卡手续。 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纳税人应于申报期内按调整后的税额办理申报纳税及补税手续。 四、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对市内四区拥有车船的单位应到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对拥有车船的个人,要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证上注册的地址或交通海监部门、渔港监督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 对悬挂鲁B“T”、“S”、“M”、“Z”、“JJ”、“WJ”等号牌的车辆、五市三区的车辆和悬挂黑色牌照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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