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8]14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20
摘要:消费税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通知》规定的各类附报资料。附报资料中的《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为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的申报缴税依据,扣缴义务人凭该表办理缴纳代收税款。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国税发[2008]144号             2008-05-20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4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税局转发意见全文;税务总局文件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废止。
  2.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2年01月19日起,本法规税务总局发文附件1、附件3、附件4废止。
  3.依据穗国税发[2011]1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月14日起税务总局发文附件2废止。
  4.依据穗国税发[2010]3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10年1月27日起,本法规税务总局文件附件3、附件4废止。
  5.依据穗国税发[2009]206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附件3、附件4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1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新消费税申报表从2008年6月(税款所属期)起启用。纳税人可直接登陆广州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办税指南—下载专区—业务表格—流转税类”下载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表格使用。

  二、[条款废止]消费税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通知》规定的各类附报资料。附报资料中的《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为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的申报缴税依据,扣缴义务人凭该表办理缴纳代收税款。

  三、[条款废止]各征管单位应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在办税大厅张贴《通知》对外公告,并逐户通知经管的消费税纳税人关于启用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事宜,做好相关业务辅导工作,确保消费税纳税申报工作顺利衔接。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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