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务局“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在线访谈实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14
摘要:2022年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是实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最重要内容,通过退给企业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能够直接为企业提供现金流,促进其加快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够有效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青岛市税务局“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在线访谈实录  

  2022年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是实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最重要内容,通过退给企业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能够直接为企业提供现金流,促进其加快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够有效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青岛市税务局将于4月14日上午10:00至11:00通过互联网站(qingdao.chinatax.gov.cn)互动交流专区举办“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在线访谈,货物和劳务税处周岩副处长将与广大纳税人围绕留抵退税事项进行在线互动交流,欢迎积极参与!

  主题:“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在线访谈

  时间:2022年4月14日上午10:00至 11:00

  嘉宾:货物和劳务税处 周岩副处长

  主持人2022-04-14 10:00:00

  各位网民朋友,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在线嘉宾访谈就到这里。对于网民朋友提出的问题,访谈结束后可以在青岛市税务局互联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中查阅访谈实录;如果朋友们有新的问题,可以随时登录青岛市税务局互联网站(qingdao.chinatax.gov.cn)的“纳税咨询”栏目提交。感谢朋友们的热情参与,感谢周岩副处长。

  周岩副处长2022-04-14 11:01:44

  各位网友,衷心感谢您的热情参与,希望您继续关注青岛市税务局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工作,我们将从纳税人需求出发,持续做好政策贯彻落实。如果您仍有需求和意见,可随时通过互联网站等渠道与我们沟通交流。谢谢大家!感谢大家对税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嘿嘿哈哈2022-04-14 10:55:37

  向周岩副处长提问:出口企业有出口退税,能申请留抵退税吗?

  周岩副处长2022-04-14 10:57:20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一2022-04-14 10:51:07

  向周岩副处长提问:我是一家软件企业,19年到21 年收到留抵退税50万,现在企业缴纳了较多的增值税,可以申请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吗

  周岩副处长2022-04-14 10:52:49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获得的50万元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财务###2022-04-14 10:44:35

  向周岩副处长提问:我们企业收到留抵退税的话,附加税怎么交?

  周岩副处长2022-04-14 10:45:48

  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一米阳光2022-04-14 10:37:58

  向周岩副处长提问:我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但应该不是属于小微企业,我可以申请退税吗?

  周岩副处长2022-04-14 10:42:14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中: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你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规定提出退税申请。

  退税人2022-04-14 10:27:06

  向周岩副处长提问:我司在申请留抵退税时,网站提示:“系统预填数据失败,请重新选择填报方式,或稍后再试!异常信息:3000核心征管提示信息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无法计算(错误码ee98a8f8d1124dbbb2ad9e14c12e7069)”,经询问网站技术人员,要我们去大厅办理,因为疫情原因,去不了大厅,请问还有什么办法吗?

  周岩副处长2022-04-14 10:36:04

  这位纳税人您好!您的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确定问题,建议您拨打12366告知相关纳税人信息,我们将及时为您回电。

  LEE@2022-04-14 10:26:35

  向周岩副处长提问:我是微型企业,能不能同时办理增量和存量的留抵退税?

  周岩副处长2022-04-14 10:28:51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增量留抵退税;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在4月份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ddy2022-04-14 10:15:05

  向周岩副处长提问:周处: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小性企业第一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第二 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周岩副处长2022-04-14 10:18:46

  如果你公司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退税条件,且为小型企业的,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羞羞的铁拳2022-04-14 10:07:16

  向周岩副处长提问:我们家应该可以适用新出台的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我4月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周岩副处长2022-04-14 10:10:29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如果你公司为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如果你公司为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2022年4-6月,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十万个为什么2022-04-14 10:01:36

  向周岩副处长提问:今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退税力度吗,和此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周岩副处长2022-04-14 10:03:3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总的来说,与之前相比,在2022年,原适用先进制造业留退税政策的小微企业,新增适用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税的政策;其他行业的小微企业,不需要满足“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同时,增量留抵税额的退税比例自60%提高至100%。

  主持人2022-04-14 09:59:00

  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处周岩副处长就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周岩副处长2022-04-14 09:56:50

  各位网友,大家好! 我是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周岩,感谢大家参与在线访谈栏目。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2022年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是实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最重要内容,通过退给企业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能够直接为企业提供现金流,促进其加快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够有效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就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跟大家进行直接交流,在此,我真诚的欢迎大家通过在线访谈这一渠道,就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04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