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8]31号 1998-02-20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24号)转发你们,对批复中“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如何掌握。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电话答复: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对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以及预混饲料添加剂等的价值无论占预混料价值比例的高低,应一律征收增值税。以上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过去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199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国税函[1997]4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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