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3]21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17
摘要:对2002年底以前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进行的主辅分离等改革形成的上述问题,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并且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摊的贷款利息、人员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3]217号         2003-07-17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3〕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面进行主辅分离,建立公司制等现代企业制度,考虑到过渡时期母公司与子公司产权不明晰、人员划分不清、相互之间提供服务未完全按照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结算的实际情况。对2002年底以前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进行的主辅分离等改革形成的上述问题,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并且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摊的贷款利息、人员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等改革的企业,必须做到资产产权明晰,独立核算,按照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结算的实际情况取得原始凭证,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关于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范围问题。

  省局《关于《辽宁省地方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所〔1999〕181号)是根据省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8〕45号)制定的,目的是推动拥有名牌产品和较高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因此,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的范围限于各类工业生产型企业和承揽省外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包括水、电、气等社会公益性企业和各类第三产业企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1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