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5]204号 2005-09-3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7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由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年度减免应入中央库收入税款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三、各市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书面向省局报关上年度减免税(含备案类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上年度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落实情况也应一并报送。 四、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由相关税政部门负责。 五、减免税的表证单书按照“大集中”系统的相关文书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应入中央库收入税款达到和超过100万元备案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9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