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发[2007]6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9
摘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工作必须在5月25日前完成。具体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相关事项,详见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操作说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7]65号               2007-4-29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责令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2006年度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于2007年5月15日前责令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其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和新办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严格按照《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甬国税发[2006]110号)规定执行。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企业(含已取得免税资格的小规模企业)发生经营业务时,如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按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国税发[2004]247号)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和工本费。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手续时,必须同时提供免税资格的文件。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实行限量限面额供应,月领购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最高开票限额、数量确实不能满足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由企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可调整其最高开票限额和领购专用发票的数量。

  四、主管国税机关向一般纳税人发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时,应分别按下列要求办理:一是在总局未对CTAIS系统作出修改前,对发售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统一实行两次(分别在CTAIS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发售;二是向企业发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时,应手工在其发票领购簿内容记录中注明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标记。企业同时申请领购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对发售的专用发票实行分段、分次发售。

  五、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以免造成重复采集。2007年7月申报期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含小规模企业)不再报送《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六、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其申报抵扣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必须通过认证相符后抵扣,自2007年7月申报期起,不再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但对上述纳税人在2007年8月份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的2007年6月1日前开具的非废旧物资发票,仍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甬国税函[2006]283号)的要求,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七、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认证通过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数据仍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中。

  八、由于纳税人收受的2007年6月1日前开具的非废旧物资发票可在2007年8月份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因此,在2007年8月份申报期前,一窗式比对公式调整为:认证系统“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金额”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金额”之和是否大于或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金额栏数据。2007年8月份申报期结束后,一窗式比对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办理。

  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工作必须在5月25日前完成。具体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相关事项,详见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操作说明。

  十、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6月1日起,停止使用“浙江省宁波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统一使用“浙江省宁波市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必须在6月10日前,将尚未使用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将库存空白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进行清理,并在7月31日前按规定做好销毁核销工作。

  十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推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各地认真组织落实,并结合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做好宣传解释和培训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操作说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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