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私房产权转让有关综合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1998]159号 1998-12-31 税屋提示—— 局直属一、二、三分局、海曙、江东、江北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单位询问有关综合税收政策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税收下等,经研究、现将个人私房(含房改住房)产权转让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个人私房(含房改住房)产权转让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上述赠与是指房产电报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或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需公证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征综合税。 二、个人转让私房自交易过户起一年内新购买商品房或交易过户之日前一年内购买商品房,可以办理综合税退税。但上述购买商品房日期均须发生在1997年1月1日以后,否则不予办理。另外,上述商品房是指海曙区、江东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县范围内的住宅商品房,不包括上述范围内的经营用房以及其他范围的商品房。 三、个人私房转让者和新购商品房者应是同一人,若两者是夫妻关系的、凭户口薄,亦可以申请办理综合税退税手续。 四、综合税退税确认手续应到原私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即原预征合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确认手续后,再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退税,市房地产交易所应从原预征综合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户头中办理退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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