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IC卡和读卡器申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发[1998]79号 1998-11-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 的要求,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将于1998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进行推广,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运行。为确保该系统的推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所需IC卡和读卡器的申领办法通知如下: 一、海关总署的各直属海关负责所在地的进出口企业、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的发放申请表、受理申领手续和发放IC卡、读卡器的工作,各直属海关的地区分布见附件一。 二、各进出口企业凭本单位的介绍信直接到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领取《企业IC卡申请表》,将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填写齐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持海关、外经贸、税务、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到发放申请表的海关办理IC卡的申领手续。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凭本单位的介绍信到所在地直属海关领取《金融系统读卡机申请表》和《金融系统IC卡申请表》,将两种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填写齐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持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下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附件二)和本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发放申请表的海关办理IC卡和读卡器的申领手续。各外汇指定银行省级分行可以集中办理本分行所辖各分(支)机构的申领手续。 四、各外汇管理分(支)局所用的IC卡和读卡器的申领手续由各省级外汇管理分局集中办理。各省级外汇管理分局凭本分局介绍信到所在地直属海关领取《金融系统读卡机申请表》和《金融系统IC卡申请表》,根据辖内各分(支)局的具体情况,分别将两种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填写齐全,由省级外汇管理分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省级外汇管理分局公章,到发放申请表的海关办理IC卡和读卡器的申领手续。 五、广东分局商海关广东分署后,可将所辖分(支)局的申领手续分别集中在广州、黄埔、江门、湛江、拱北、汕头海关办理;辽宁分局可将大连分局及其所辖分(支)局的申领手续集中在大连海关办理,其余分(支)局的申领手续集中在沈阳海关办理;浙江分局可将宁波分局及其所辖分(支)局的申领手续集中在宁波海关办理,其余分(支)局的申领手续集中在杭州海关办理;福建分局可将厦门分局及其所辖分(支)局的申领手续集中在厦门海关办理,其余分(支)局的申领手续集中在福州海关办理。内蒙古分局所辖满州里支局的申领手续在满州里海关办理,其余分(支)局的申领手续集中在呼和浩特海关办理;深圳分局的申领手续在深圳海关办理。 六、各外汇管理分(支)局填写《金融系统IC卡申请表》和《金融系统读卡机申请表》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前12位)”栏目的填写方法为:××××××000000,其中“××××××”为现行的相应分(支)局的分局代码。 七、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后,将撤消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九家分行,这九家分行所在地以及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分局一律用现行的省分局代码办理申领手续,同时不再单独为所在城市的市外汇管理分局申领IC卡和读卡器。 八、已经领到IC卡及读卡器的金融机构和外汇局应核对申领时各项代码是否填写正确,若有误,请立即到相应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九、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你局即可与当地直属海关联系,抓紧办理此卡和读卡器的申领手续。申领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我局管检司或信息中。已联系。 联系人:周传根(管检司)、陈敏(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10)68402262,68402261(管检司),(010)68402020、68402023(信息中心) 十、请你局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到所辖分(支)局,并向当地各外资金融机构传达。 税 屋附件:1-2汇总 1.全国各直属海关一览表 2.《关于下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格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8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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